明知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但不規勸其投案自首,反而提供隱藏住所,幫助其通風報信、駕車逃匿,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據廣東清遠中院消息,近日,清遠中院終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盧某犯窩藏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20年12月,劉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其一直潛逃在外。2021年9月15日,在逃人員劉某返回到清遠市清城區躲藏。被告人黃某、盧某明知劉某是犯罪的人,在得知其回清遠后,被告人盧某便提供住所給劉某居住,被告人黃某則多次幫助劉某了解外界情況及傳遞信息,并與被告人盧某共同出資安排照顧劉某的日常生活,劉某便一直躲藏在該屋生活。
2021年10月3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后拒不供述窩藏劉某的地點。被告人盧某得知被告人黃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后即告知劉某,并按劉某要求提供車輛與劉某一同向江西省方向逃匿。2021年10月4日,被告人盧某與劉某乘坐小轎車途經江西省安福縣金田鄉時被當地公安局執勤民警當場抓獲。
另查明,劉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其因犯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已被清新區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清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盧某明知劉某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及交通工具,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能坦白認罪,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不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黃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盧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某、盧某不服上訴。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