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原副省長任潤厚去世3年后,涉貪腐案子為何還能開庭并被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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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山西原副省長任潤厚去世3年后,涉貪腐案子為何還能開庭并被沒收違法所得?

5月1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公布了一系列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最為引人注目。

5月1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公布了一系列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最為引人注目。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據人民日報報道,2017年6月21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載明:2001年至2011年,任潤厚擔任山西潞安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潞安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涉嫌受賄人民幣198.505549萬元;涉嫌貪污人民幣69.16738萬元;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共計折合人民幣1209.900337萬元及部分外幣、物品。任潤厚于2014年9月30日因病死亡,提請法庭對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沒收。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已被扣押、凍結在案的實施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人民幣1265.562708萬元、部分外幣包括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依法應當沒收。

涉貪官員死后違法所得仍將被追繳

類似案例已有多起

5月1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會上首次詳細介紹了“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相關細節,這也是國內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部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萬龍介紹,任潤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2014年9月20日,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檢察機關專案組對涉及該案事實的278個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梳理;對155件物品、2300萬余元人民幣存款、數量不等的外幣存款及310萬余元現金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對160個證人、170多個單位進行了走訪、取證、復核,準確認定了任潤厚違法所得數額及孳息。

2016年12月2日,揚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對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追繳。

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外幣若干及珠寶等物品135件。

萬龍解釋,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會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犯罪違法所得也無法追繳。“但自《刑事訴訟法》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后,明確規定了對于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此前也有多起貪腐官員在開審前死亡,違法所得仍被追繳的案例。

2014年10月27日,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過,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終末期,全身多發轉移,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在醫院死亡。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軍事檢察院對徐才厚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涉嫌受賄犯罪所得依法處理。

隨后,中央軍委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張陽進行組織談話,調查核實其涉郭伯雄、徐才厚等案問題線索。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接受組織談話期間,張陽一直在家中居住。隨后,張陽在家中自縊死亡。張陽死亡后,仍然依紀依法追繳其涉案財物。

2013年12月28日,南通市原房產管理局局長陳西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陳西在取保候審期間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法院申請沒收陳西涉嫌受賄的違法所得。2014年12月,南通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刑事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陳西受賄違法所得711.25萬元,上繳國庫。

在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新干沖區原黨委書記鄭朝陽涉嫌受賄一案中,鄭朝陽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因病死亡。2015年2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鄭朝陽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30萬元予以沒收。

涉貪腐官員死后

為何案件還能審理和追繳違法所得?

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主任馬友泉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犯罪嫌疑人在審前階段死亡,首先涉及的是對人的處理。犯罪嫌疑人雖然已經死亡,但如生前處在刑事訴訟階段,司法機關仍應對其作出決定。就我國法律規定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審前階段死亡的,應當終結訴訟,在刑事訴訟法層面上的直接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條以及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具體說來,在偵查階段死亡的,根據第15條,公安機關或負責偵查職務的其他機關或者部門應該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根據第15條以及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訴處理。

馬友泉介紹,在犯罪嫌疑人死亡之后終結訴訟,從實體上講,原因在于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已經消失。刑事訴訟是國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活動,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實并對犯罪嫌疑人行使刑罰權。對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場合,絕大部分的刑罰種類,譬如死刑、自由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就沒有意義,也不可能執行了。個人的刑事責任不可能轉嫁他人,也不存在繼受,因此刑事責任不再具有承擔主體。

馬友泉說,我國采取的是刑事沒收程序,2012年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于涉案財物處理做了專門規定,在特別程序章節專門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80條至283條)。沒收特別程序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其是相對獨立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追究程序之外的,其不需要以被追訴人刑事責任追究認定為前提,完全可以單獨運行程序裁定財產沒收。這就解決了以往被追訴人死亡違法所得無法追究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5條的規定“對贓款贓物的處理應在判決中作出”,因此在沒有針對人作出的刑事責任判決的情況下,就不能考慮沒收違法所得的問題,這使得被害人損失賠償、國有資產追回都不能及時實現。將沒收程序相對獨立后,是否構成違法所得成為沒收程序獨立的審查對象,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的終結并不阻礙前者的裁斷,因此被追訴人死亡情況下也可以單獨就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置的裁定。另外,沒收特別程序符合司法實踐打擊犯罪,尤其是職務犯罪的需要。毋庸諱言,目前的職務犯罪偵查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詞證據,一旦嫌疑人在犯罪被發現或者在訴訟中自殺,不但會導致案件進展困難,按照原有法律規定,更會導致其涉案財產無法處理。部分犯罪嫌疑人本著“犧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心理,在犯罪暴露后選擇自殺保全違法所得,這不僅會導致“貪官自殺”的非正常現象蔓延,更會增加國家打擊職務犯罪的難度。通過建立沒收特別程序,不僅將這種立法缺陷帶來的漏洞彌補,更能夠消解部分人“活著腐敗,被發現大不了一死”的犯罪動機,從而實現預防職務犯罪的效果。

馬友泉說,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沒收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階段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應該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該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對于上述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23條第3款亦作出明確規定,“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于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所提起的沒收程序,應當由與具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相對應的檢察院提出。經開庭審理,對于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對于確屬被害人的,應當返還被害人;確屬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裁定予以沒收。針對人民法院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裁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

在5月11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召開的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俞昕水介紹,“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為實踐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未被立案,訴訟程序無法進行,違法所得無法及時追繳這一困境,提供了解決方案。“既考慮國家反腐敗高壓態勢對打擊犯罪、追贓挽損的需求,又考慮‘程序正義不能有絲毫瑕疵',同時兼顧老百姓除惡務盡的樸素認知,以司法實踐彰顯立法原意。”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的一項法律利器。檢察機關與相關單位協調配合,依法沒收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體現了對腐敗分子違法所得‘一追到底、絕不姑息’的決心,對腐敗分子形成了強大的震懾。”俞昕水這樣說。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 彭疆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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