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合同法 保管責任,合同保管人保管義務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合同法 保管責任,合同保管人保管義務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2)按約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親自保管物品。未經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經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還保管物。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執行程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4、附隨義務。包括:(1)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還義務。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相關知識: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規定,保管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實踐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為無償合同,也可以為有償合同。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盡管物應處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對物的保存行為,而不是管理行為,因而保管人只應保持物的原狀,而不得對物為利用或改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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