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區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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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佛山南海區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修訂)第24條,申請人需符合以下條件:1.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2.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3.符合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4.符合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

二、辦理材料

1、加蓋公章

2、企業申請

3、真實有效,驗原件退回,收復印件。

真實有效,收原件。

真實有效,驗原件退回,收復印件。

真實有效,驗原件退回,收復印件。

1、真實有效

2、個人申請

3、真實有效,驗原件退回,收復印件。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佛山南海區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廣東省內河漁業船舶證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2《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3.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廣東省內河漁業船舶證書》;不予通過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后重新受理審查。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領取辦理結果。本事項的窗口辦理流程見圖1《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南海桂城平東海邊大道6號

五、辦理時限

5(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佛山市南海區農林漁業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

第四條凡從事漁業捕撈生產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漁業生產者取得漁業捕撈許可證后,依法享有利用國有漁業資源的權利,同時負有向主管部門報告作業的船位、海況、漁情等有關情況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

第五條漁業捕撈許可證是國家批準從事捕撈生產的證書,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根據不同作業水域、作業類型、捕撈品種、漁船主機功率和生產經營形式,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捕撈許可證(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內陸水域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臨時捕撈許可證三種,并以漁船或核定的作業單位發放:(一)捕撈許可證是允許外海、近海、沿岸及內陸水域捕撈漁船在核定的作業類型和作業范圍內從事捕撈生產的基本證件;(二)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是允許捕撈漁船和科學調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漁場、漁汛、跨界作業或從事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及苗種生產的證件;(三)臨時捕撈許可證是允許未經批準增加而應壓縮淘汰的捕撈漁船,在其過渡階段從事捕撈生產的證件。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02年)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

第六條本省外海漁場、近海漁場與沿岸漁場的劃分是:(一)東經112度以東之80米等深線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線外側為外海漁場;(二)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至東經112度以東之80米等深線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線以內為近海漁場;(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線外側至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為沿岸漁場。申領外海捕撈許可證的漁船,主機功率應在441.3千瓦(600馬力)以上;申領近海捕撈許可證的拖網作業漁船,主機功率應在183.9千瓦(250馬力)以上;對申領沿岸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必須嚴格控制,嚴禁拖網作業。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

第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一)下列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批發放;1.機動底拖網漁船(包括拖蝦、拖蟹船,下同);2.主機功率在183.9千瓦(250馬力)以上的圍網作業漁船;3.摻繒作業漁船;4.粵港澳雙重戶籍的流動漁船;5.需領取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漁船。(二)下列漁船和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市級主管部門審批發放:1.非機動底拖網漁船;2.主機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馬力)的圍網作業漁船;3.定置作業漁船;4.采捕鮑魚、龍蝦、江-瑤、海-膽等名貴水產品種的潛捕作業;5.需領取臨時捕撈許可證的漁船。(三)下列漁船和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主管部門審批發放:1.刺網漁船;2.釣業漁船;3.拋網漁船;4.采捕小貝類作業;5.放籠等散雜作業。各級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上級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委托下級主管部門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從事外海捕撈作業的漁船,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漁船以及主機功率在441.3千瓦(600馬力)以上的機動漁船,由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審核上報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但粵港澳流動漁船除外。

《廣東省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1992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一)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灘邊罟、閘箔、地拉網、敲(舟古)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漁具或捕撈方法的;(二)未按規定領取漁業船舶證書、航行簽證簿、職務船員證書的;(三)不接受調整計劃改變作業方式或繼續使用淘汰漁船進行捕撈生產的;(四)擅自改變漁船作業類別、船牌號碼的;(五)多次違規作業,損害漁業資源情節嚴重的;(六)抗拒漁政檢查,不服漁政管理,情節嚴重的;(七)違反國家關于涉外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八)其它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作業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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