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知情權的法律依據(業主知情權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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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知情權,包含對內、對外兩大方面,對內是作為共同管理人所應有的知情權,對外則是作為受益人,在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行政監管的全流程中,所應有的知情權。業主知情權,包括單一業主的知情權,以及業主組織,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知情權。

對于單個業主而言,他如果購買獨立的土地與房屋,就不存在與其他人的共享,也不存在共同管理,完全是自己獨立決斷。現在,小區資源共享的現實,使得業主不得不放棄獨斷權,而接受共同決定的制約。但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的共同決定對自身利益的侵犯,按照公平原則,業主必然要求得到更全面的知情權,這是針對業主間利益訴求差異、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對自身權利侵害的防范,是對服從業主共同決定的義務的承擔而獲得的公平交換。因此,單一業主在共同管理中的知情權,包括對一切物業服務過程、一切業主組織活動過程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于查詢、抄錄與復制相關資料的權利,與遵守共同管理約束的義務,是合理的搭配。

其次,小區的建設是專業性強、社會組織復雜度高的社會活動,業主們無法深入到生產、維修的全過程,監督整個復雜的作業。特別是對于購買期房的業主,只能因信任而托付開發商盡職生產,因信任而托付相關政府監督部門盡職監督。同時,建設單位花3-5年的時間,生產出的房屋,業主們一旦購買,則需要使用幾十年甚至更長時間;在此期間,大量部件的損壞給業主帶來的風險,都需要業主們承擔,而建設單位卻可以了無蹤影;相比開發商3-5年的風險承擔,業主們要承擔長達幾十年的超額長期風險,這樣的風險承擔義務上的不對等,從公平角度出發,業主們必然要主張對生產者的生產活動與監督者的監督活動的完全知情權,以防止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長期損失。這樣的權利義務的搭配是合理的。這就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外的知情權。同時,由于共有物的質量問題,未必在小區里所有范圍內發生,很可能涉及某戶、某單元、某樓,因此該單位范圍內單一或一群業主,都獨立承受了長期的風險,他們都有主張該范圍內的對建設者、監督者的知情權。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及表決】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八十七條 【業主合法權益的保護】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二、業主知情權的相關規定

任何現行的法律法規、商務合同,如果限制或取消了最基本的這兩類業主知情權,勢必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蘊含了對業主權利的侵犯的機會。

比如,一方面要求業主服從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業主服從開發商為業主選取前期物業的決定,卻不要求開發商或業主組織或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知情權給與方便查詢、抄錄與復制的支持義務,甚至在訴訟時,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與業主組織并不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的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在業主入住小區之前,業主的權益是通過政府監督檢查來代為保護的。政府監督檢查的全部信息,都是業主可以知情的信息。行政部門作為業主的受托方為業主監督房屋開發,其監督過程的各類資料管理混亂、分散各處、難以得到,或者以涉及隱私為名,或者以主體資格不當為名,拒不公開相關資料以方便業主查詢、抄錄與復制。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很多地方的規章制度,其設立的時間早于《民法典》,但是業主權利的認識,還尚未引起重視。在這些法律或規章里,業主、業主組織的字詞根本看不到,更不要說行政部門對業主知情權的保障義務,就算有了業主這一名詞,但是業主作為一個有組織的主體參與到立法的,除北京市建委的一些嘗試外,還很少看到。比如北京地方法規: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消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監管的意見》(市安委會辦公室2010年6月)、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自2011年7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綠化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這些法律法規中,物業企業(或其他主體)承擔了相關業務運營與保障責任,作為責任主體的同時也自然獲得了對應的權利。而作為資產所有人的業主與業主組織,一方面不在責任主體之列,另一方面這些法律對物業企業(或其他主體)連起碼的信息披露義務都沒有任何規定。于是,本應屬于業主的知情權,被這些法規賦予了由其他機構來承載,并且通過告知義務的缺失,繞過業主,使得“業主權利”被其他機構與行政部門獨立行使而不必在意對業主的權利侵犯會受責罰。

本應告知業主的,告訴了中介,而中介卻沒有告知業主的義務,這就是人為設置一個權利義務不對等的中介,使得業主的知情權被屏蔽減少了。

在屏蔽業主知情權之后,物業企業、開發商等機構與行政部門之間構成了一個封閉的權利義務黑箱運作體,業主即無法、又無從獲知黑箱的內部信息,甚至這些信息還被稱為涉及隱私而不能提供。業主處在這樣的公權與企業組合成的黑箱運作模式下,其權利最終往往被設租、尋租、付租所損害。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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