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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產假新政策
對依國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記手續,符合國家規定懷孕、生育的女性員工,順產產假128天;難產/剖腹產產假143天(包括產前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3天)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近期修訂實施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陪產假(亦稱護理假)的期限,從1月1日起,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妻子生育期間,男方享有15天護理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計入)。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增加獎勵假3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后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孕期工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保胎假期間的工資
《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于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后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復函》(1982年,現在有效)中規定,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因此,保胎假期間,女職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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