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勞動關系的解除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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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勞動關系的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勞動關系的解除有什么后果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

9.企業提前30天通知解除,支付解除合同通知金的。

(二)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或者3天(試用期)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勞動關系解除的后果

勞動關系解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在沒有違法,造成損失時)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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