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股權眾籌成功的案例,股權眾籌如何成功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股權籌集天數恰到好處:股權眾籌的籌集天應該長到足以形成聲勢,又短到給未來的投資者帶來信心。在國內外股權眾籌網站上,籌資天數為30天的項目最容易成功。
(二)目標金額合乎情理:目標金額的設置需要將生產、材料、勞務、包裝和物流運輸成本考慮在內,然后結合本身的項目設置一個合乎情理的目標。
(三)投資者回報:根據投資者的出資額,分享項目的收益或承擔項目的虧損。
(四)項目包裝:對項目前期的調查、審核、文字、圖片、視頻的包裝。
(五)有專業的項目和投資人審核團隊、法務團隊、項目前期盡職調查。
(六)合伙企業:成立一個新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人根據出資額比例所占企業的份額,項目方可根據項目的情況和出資額占企業份額。
相關內容:股權眾籌的風險
(一)投資活動的固有風險
1、公司持續虧損
由于目標公司大多處于初創期,其發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無保障,所以投資者是否有回報就存在著高度的不確定性。
2、公司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東權益
這一類風險或許是大多數缺少投資經驗的投資者容易忽視的。公司有盈利并不一定就會分配利潤,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是由公司股東會所決定的,而股東會的運行機制實行資本多數決,換言之大股東在股東會上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般而言,股權眾籌的投資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創業團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類似于公司發展、利潤分配、收購合并等這類重大的議題幾乎都由實際控制人決定,小股東如果與大股東意見相左,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主張的。如果目標公司運營順利實現盈利,而控制人沒有分紅意愿,小股東又如何能保證收益呢?當然,法律制度上有小股東退出的機制安排,但這是一種救濟手段。
3、股東退出機制不暢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比較順暢,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于其閉合性的特點,股東要退出公司甚為不易。
(二)眾籌融資的自有風險
1、公司估值不易確定
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時,各股東依出資比例享有公司相應的股權,股權比例清晰,一般不會存在爭議。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資者進行融資,融資金額占公司股權多大比例,這并非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比如某公司發布融資需求100萬元,出讓股權比例10%,按此計算可知公司估值為1000萬元。擺在投資者面前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實質上反映的是新增股東所占公司股權比例的問題,這是涉及股東權益的最根本所在。
進行融資新增股東時,必須要對公司資產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以確定新增股東所占股權的比例。在目前所看到的眾籌融資中,融資額幾十、上百甚至幾百萬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所占股權比例往往不會很高。融資方如何確定公司估值?如何保證新增股東所占股權的合理性?在此種情況下,融資金額已經超出注冊金額或公司資產但出讓股權只占很小比例,這違背了公平原則,甚至可能會出現公司大股東“花別人錢、辦自己事”的情況。
2、眾籌平臺如何管理融資款項
目前的眾籌平臺一般都把自己定義為中介平臺,不參與實際的投融資活動。然而由于融資不確定性和時間差等原因,融資款總是匯集到平臺并且沉淀下來,平臺實際上發揮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劃撥相應的款項,這都有賴于平臺的業務水平、管理能力、風險控制等因素。平臺風險不容忽視。
3、融資結束后沒有監管
通過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適用《證券法》關于上市公司融資及監管的規定,另一方面作為融資中介的平臺對融資公司進行后續監管也于法無據。當然,成為公司股東后的投資者可依《公司法》行使相關股東權利對公司進行監督,但是鑒于眾籌面向公眾融資的開放屬性,此種監督力度相比而言實屬偏弱,不足全面保護投資者。在相應法律出臺以前,已經完成的眾籌融資項目無不暴露在此風險之中。
(三)操作模式的特定風險
1、持股方式
目前眾籌最具特點的環節是,投資者并不直接成為公司股東,而是協議成立有限合伙企業,對內將眾多投資者集合在一起,對外以單一意思表示主體身份加入目標公司,目前幾乎所有的股權眾籌平臺都采用了合伙企業的模式。
合伙企業具有明顯的人合性,在股權眾*中,投資者訂立合伙協議組成有限合伙企業成為有限合伙人,不僅彼此間無信任基礎,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對外沒有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而必須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這樣的合伙企業對內缺少信任基礎、對外難以主張權利。當然,有人認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會忠實履行義務,保障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其在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就是代表合伙人行使權利。這種主張-乃是建立在全體合伙人意思高度一致前提下的理想狀態,稍有商業經驗的就知道全體合伙人和全體股東意思一致的局面幾乎不可能出現。
2、領投“陷阱”
在融資需要發布后,融資方往往會尋找有投資經驗的專業投資人士先行認購部份股權,然后由其成為領投人,待其他投資者認購滿額后,領投人牽頭成立有限合伙企業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資者為有限合伙人,領投人對外代表有限合伙執行事務。這樣的操作思路與P2P借貸相類似,以領投人的信用為項目進行“信用增級”,以加強投資者信心,解決融資方資信不高的問題,推進融資順利完成。在金融領域,信用增級是在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手段,功能是降低風險和提高償付能力。反觀在眾*中領投人的地位作用,既沒有降低項目的風險也沒有提高償付能力,實際上對項目的資信無實質性提高。在我國社會征信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個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撐實體中的風險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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