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條件,適用“避風港”原則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適用避風港原則的情形包括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等。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避風港原則的濫用危害有哪些
“避風港規則”變成了搜索網站和分享網站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網站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擋箭牌——“先侵權、等通知;不通知、不負責;你通知、我刪除、我免責”
網絡文學面臨盜版困擾。
有網絡存在就會有侵權行為存在,杜絕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似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每年盜版市場規模高達50億元,而同期正版市場的規模為1億多元。網絡侵權盜版行為普遍面臨著監管不足、調查取證困難、訴訟成本較高等問題。單憑作者個人的力量,沒有精力和能力去與數不勝數的盜版網站戰斗。
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
網絡特有的傳播性與開放性,加大了版權保護的難度。用戶通過網站搜索來尋找小說,因此搜索引擎成為盜文網站的一個主要推廣方式。問題在于,對于分享網站和搜索網站,他們的侵權跟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確定侵權賠償責任,現在主要遵循的就是兩個規則——‘避風港規則’和‘紅旗標準’規則。”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許春明說,網絡服務商的間接侵權責任的承擔與否,實質上就是“避風港規則”或“紅旗標準”的適用與否。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避風港規則’存在片面的理解,個別法院將其作為網絡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似乎任何一件網絡版權侵權案涉及到搜索網站或分享網站,就必須要按照‘避風港原則’,即按照‘通知、移除、免責’程序來執行。”
限制“避風港規則”濫用。
對外部的侵權盜版行為,只能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干預。但是,由于侵權行為的成本比較低,而打擊侵權的成本又比較高,因此,在侵權和盜版行為的控制上,整體的大環境還不是很好。讀者、作者、網站管理者缺乏版權意識,是網絡文學侵權盜版現象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除去強化版權意識外,不少專家認為,在處理非法轉載等侵權問題時,應當明確網站管理者對于“立即刪除”涉嫌侵權文檔的具體時間的限制;在適用“避風港規則”時,應該明確適用該規則的具體條件,限制“避風港規則”的濫用。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盜版加大內容監管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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