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盜刷(持卡人需要還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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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信用卡被盜刷,持卡人需要還款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2014年12月16日,阿-凡持有的開戶行為G銀行的信用卡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浙江省分行簽發的POS機上連續發生四筆刷卡交易,交易金額共計31600元。其中三筆交易的簽購單上簽名均為“張-強”,另一筆交易無簽購單。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隨即通過電話掛失上述信用卡并報警,隨后攜帶上述信用卡至廈門市集美派出所做筆錄,警方以信用卡詐騙一案立案偵查。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銀行歸還該透支款項而產生爭議,2015年3月雙方對簿公堂。

法院查明,阿-凡的信用卡在G銀行辦理,有副卡但未啟用。2014年12月16日,阿-凡向G銀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請,并將全部材料發往G銀行指定的郵箱。阿-凡提交的訟爭信用卡消費明細顯示,2014年12月18日該卡有一筆調賬記錄,交易金額為“收入2300元”,交易地為杭州。雙方在庭審中確認該筆調賬為訟爭的四筆刷卡交易中一筆金額為2300元的支出交易,該筆刷卡交易因無簽購單,申請拒付成功。另外三筆訟爭的刷卡交易申請拒付未成功。

法院另查明,公安機關向郵儲銀行浙江省分行調取相關證據,郵儲銀行答復稱:“經查詢該商戶代碼,該商戶為上海商戶,建議通過上海郵儲查詢。”阿-凡提交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載明其有1個信用卡賬戶發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記錄可能影響信用評價。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因主張信用卡盜刷責任引起的信用卡糾紛。阿-凡在G銀行辦理信用卡,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互負權利義務。G銀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資金安全的義務,應具備鑒別信用卡及交易憑證真偽的技術能力,同時銀行應為客戶提供安全的交易場所,及時更新技術和設備以有效應對損害信用卡持卡人資金安全的犯罪手段。阿-凡作為信用卡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正確使用密碼的義務。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預留的持卡人簽名是“阿-凡”,而有爭議的四筆交易中有三筆簽購單上的簽名均是“張-強”,兩者明顯不一致。特約商戶應具備基本的審核持卡人簽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預留簽名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允許訟爭消費交易的發生,因此可以認定訟爭的刷卡交易是使用偽卡進行的交易,阿-凡對于訟爭的四筆因“盜刷”透支款項不存在過錯,G銀行作為涉案信用卡的發卡行,應對本案訟爭的四筆偽卡交易造成的資金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阿-凡對2300元以外的三筆信用卡透支共計29300元不負償還責任,G銀行應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記錄。一審判決后,G銀行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廈門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銀行設施缺陷是導致信用卡資金損失的直接原因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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