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2022賠償損失是行政強制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賠償損失并不屬于行政強制的措施,行政強制的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凍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的特征
1、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具體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
雖然任何具體行政行為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公行為都具有強制性,但行政強制措施相對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強和更直接的強制性。
3、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從屬性
行政強制措施是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具體說,是為保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順利作出或實現所采取的行政手段。就它與被保障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它是一種從行為,而不是主行為。
4、行政強制措施具有限權性
雖然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相對人并非不利,如強制戒毒,有利于被戒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該行為的直接法律效果而言,它無疑是對被戒毒者人身自由的一種限制。因此,行政強制措施屬于行政限權行為,而不是行政賦權行為。
5、行政強制措施具有臨時性
行政強制措施均是對一種權利的臨時約束,而不是對這種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一種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措施;它只是約束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對被扣押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有什么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防止、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采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它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
(1)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處罰的性質是制裁,它包括一種懲罰性在內,目的在于糾正違法行為,警戒世人;強制措施實際上是一種處置,它不具有制裁性質,其目的在于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
(2)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針對的對象是違法者;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它有可能針對違法行為,但這個行為僅僅是被懷疑違法,尚未確定其違法性,其行為者類似于刑罰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有一些強制措施針對的根本不是違法行為。
(3)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制裁違法是為了制止違法,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預防、制止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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