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舉證期限的長短由誰指定,舉證期限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可以雙方當事人人協商一致經法院認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是除外的,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通常是在開庭前.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關于舉證期限的相關內容.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2、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7、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8、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9、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10、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11、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12、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13、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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