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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情節的實施意見的內容有哪些?
福州律師解答:
一、量刑的一般原則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礎上,權衡刑事責任的輕重,依法決定對被告人是否判處刑罰或適用某種非刑罰處理方法,判處何種刑種和刑度以及是否現實執行某種刑罰的審判活動。量刑應遵循:
(一)刑責相適應原則。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要與他所應擔負的刑事責任相均衡。責任重則刑罰重,責任輕則刑罰輕。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應當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及改造難易程度,在相應的法定刑范圍內或以該法定刑為基礎,判處適當的刑罰和刑期。
(三)依照刑事法律政策量刑的原則。據以處罰寬嚴的主、客觀事實情況,必須是由刑法和刑事政策規定或認可的量刑情節的內容,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適用的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人民法院在定罪和確定相應法定刑的基礎上,對被告人量刑時據以從重從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表現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決定宣告刑。它與存在于犯罪實行過程中的,區別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定罪情節不同。
(一)適用從重、從輕處罰情節。1、在幾個法定刑中選擇較重或較輕的刑種;2、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長或較短的刑期。
從重、從輕不能超過或低于法定刑幅度的最高限或最低限。
(二)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是在法定刑量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1、有數個法定刑幅度的,確定了基本的法定刑幅度基礎上,由重幅度減輕一格為輕幅度;2、只有一個法定刑幅度的,則按刑法規定的下列法定最低刑限制一格遞減,即無期徒刑、十年徒刑、七年徒刑、五年徒刑、三年徒刑、二年徒刑、六個月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
(三)適用免除處罰情節。對被告人是否宣告免除處罰,應當同時考慮以下幾個條件:1、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了犯罪(與宣告無罪有別);2、犯罪情節犯微;3、不需要判處刑罰。
(四)從重、從輕處罰的基準。應當是某一罪名之下,依犯罪行為所具有的事實情況應當歸屬的法定刑幅度,比照該罪沒有從輕、從重處罰情節時應判的刑罰予以適當增減。
三、適用量刑情節的方法
(一)禁止重復評價。1、作為定罪使用過的事實情況,在量刑時不再作為量刑情節;2、已經作為減輕、免除處罰情節使用過的事實情況,不再作為從輕情節使用;3、已經作為法定量刑情節使用過的事實情況,不再作為酌定情節使用。
(二)全面、綜合分析。1、對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的情節,量刑時應當兼而顧及,給予同等重視;2、對各個情節分析,結合考慮犯罪的基本事實,從而得出一個總體的結論。
(三)優先適用。在同一案件中多種量刑情節并存的情況下:1、法定量刑情節優于酌定量刑情節;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并存時,排列在前的優先考慮;3、"應當"情節優于"可以"情節。但"可以"情節一經認定為該案適用的情節,也就由法律上的"可以"情節轉化為司法上的"應當"情節;4、犯中情節優于犯前和犯后情節。
(四)權重對等。應根據具體量刑情節的輕重程度,決定適用從寬從嚴的幅度大小。
附:量刑情節一覽表
量刑情節一覽表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節
一、總則性情節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脅從犯(第28條);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從犯(第27條第2款);
4、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累犯(第65條第1款)。
二、分則性情節(危害國家安全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2、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3、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4、猥褻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5、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4款);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第243條第2款);
8、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9、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7條);
10、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8條);
11、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因而構成盜竊罪的(第253條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1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第301條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第307條第3款);
1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1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1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條第3款);
19、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第361條第2款);
21、向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22、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第369條);
23、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訊、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第384條第2款);
24、索賄的(第386條);
2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條第3款)。
(二)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
3、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6條);
4、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第351條第3款)。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節
一、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一)犯罪客體方面
1、犯罪對象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2、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較輕的;
3、積極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結果的;
4、積極退贓的;
5、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
6、犯罪人與被害人有特殊關系需要從輕處罰的;
7、防衛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謂"大義滅親"行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有一定責任的。
(二)犯罪客觀方面
1、危害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
2、犯罪時間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3、犯罪地點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5、違反非刑法法規、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
6、特定義務來源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
7、防衛不適時的;
8、避險不適時的;
9、避險中的自救行為;
10、冒險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體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殘疾人犯罪;
4、先天發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響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現一貫良好的。
(四)犯罪主觀方面
1、間接故意較直接故意為輕;
2、疏忽大意過失較過于自信過失為輕;
3、激于義憤的犯罪(非"大義滅親"的犯罪);
4、犯罪目的、動機特殊,反映主觀惡性程度較輕的;
5、對犯罪無違法性認識的;
6、假想防衛;
7、假想避險;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認罪態度較好的。
(五)其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犯罪對社會影響較小、民憤不大的;
2、根據當地形勢需要從輕處罰的;
3、需要從輕處罰的其他酌定情節。
二、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一)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對象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較重的;
3、有能力和條件消除或減輕危害結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贓或退贓較少的;
5、有能力賠償損失而不主動積極賠償損失的;
6、犯罪人與被害人關系特殊需要從重處罰的。
(二)犯罪客觀方面
1、危害行為持續時間較長的;
2、犯罪時間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
3、犯罪地點特殊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
5、違反非刑法法規、規章制度情節較重的;
6、挑撥防衛。
(三)犯罪主體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經驗和犯罪技能的人;
3、國家工作人員非職務性犯罪;
4、犯罪前一貫表現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較強認識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體方面
1、深思熟慮的故意犯罪;
2、過于自信的過失(較疏忽大意的過失)為重;
3、犯罪目的、動機惡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認罪態度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1、犯罪對社會影響較大或民憤較大的;
2、當地、當前形勢需要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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