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要求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行政代處置制度、危險廢物名錄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危險廢物排污收費制度、固體廢物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3、”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4、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6、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7、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8、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9、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0、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11、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
12、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13、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
14、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15、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
16、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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