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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各省市規定為準,以山東省為例,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每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
2、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和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每季度安排政府常務會議聽取1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3、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4、(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6、(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7、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8、參考資料來源:齊魯網——山東發文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人半年檢查一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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