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國稅函2009326號是否作廢,國稅函 2009 3號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
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國稅函2009326號是否作廢,國稅函 2009 3號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問題描述: 問:關于國稅函2009年3號文件中的福利費范圍問題,文件中的列舉內容是部分列舉還是全部列舉?如不在列舉范圍之內的福利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問題答復: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僅列舉了職工福利費的部分內容,沒有列舉到的費用項目如確實是屬于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且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以及符合稅前扣除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要求的,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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