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個體戶個人所得稅怎么算的,求教個體戶一般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個體戶經營所得)如何計算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稅目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2、年度申報。
3、2、“成本、費用扣除金額”為選填。
4、以上數字填寫均為正數。
5、3、“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應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個月。
6、申報時,稅款所屬期應為當年累計經營期的起止時間,即稅款所屬期起始月份數+“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稅款所屬期止的月份數,如全年經營期為2011年3至10月,則“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為8,稅款所屬期應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7、“利潤分配比例”按小數點格式錄入,最大為1.00。
8、例如利潤分配比例50%,錄入為0.5。
9、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1)稅款所屬期為2014年1月(含1月)至以后,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3500(2)稅款所屬期為2012年1月(含1月)至2013年12月(含12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42000(3)稅款所屬期起為2011年的月份,稅款所屬期止為2011年9月 (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2000×8+3500×4)(4)稅款所屬期起止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24000(5)稅款所屬期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24000(6)稅款所屬期為2006年1月(含1月) 至2007年12月(含12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19200 (7)稅款所屬期為2005年12月(含12月)以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累計生產經營收入-成本費用扣除項目金額)×利潤分配比例+當年累計工資收入】÷當年累計經營月份數×12-96005、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 “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對照《稅率表二》自動填列。
10、6、2011年度應扣繳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舊稅率-舊稅率速算扣除數】÷12×(2011年1-8月實際經營月份數)+【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新稅率-新稅率速算扣除數】÷12×(2011年9-12月實際經營月份數)。
11、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應扣減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稅金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2×當年實際經營月份數7、“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或減免額”為選填,如填寫應為正數。
12、8、應入庫稅額=應扣繳稅額-已繳納稅額、抵扣額-減免額;若計算結果為負數,則默認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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