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歲的湖南村民劉美志等來了申訴案件回音。
劉美志曾在上訪期間收取政府工作人員5000元差旅費,被指控涉嫌尋釁滋事罪,最終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出獄后,他堅持申訴認為自己“無罪”。7月26日,法院工作人員打來電話稱,該案將在三個月內重審。
南都記者了解到,“信訪、上訪”成為尋釁滋事罪案件中一個多見的事由,在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適用的擴大化,不僅引發社會各界的討論,也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調研報告稱:在實踐中,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認識不一,因邊界不清導致尋釁滋事罪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
最高法上述調研報告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多位律師也向南都記者談到,在解決尋釁滋事罪擴大化方面,通過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指導地方法院判案的方式是有效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典型案例對司法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
上訪期間收取政府5000元差旅費,湖南村民被判尋釁滋事罪
劉美志是湖南祁陽市梅溪鎮大伍村人。2020年7月起,他與村民多次向省市縣各級信訪機構和政府部門反映村干部的違法違紀問題,因不滿紀檢機關的處理結果,2022年7月26日,劉美志與村里兩位老人一起赴京上訪。其間,劉美志所在鎮的鎮政府干部曾前往北京對三人進行勸返。
劉美志尋釁滋事案判決書顯示,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劉美志當天曾向政府工作人員索要三人往返路費和開支,否則待在北京信訪不回去,工作人員被迫答應劉美志要求,并向劉美志轉賬5000余元,劉美志在收款后返回老家。
讓劉美志沒想到的是,他在返回當日就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帶到祁陽市公安局。2022年8月,祁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劉美志提起公訴,認為其采取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0月21日,祁陽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劉美志犯尋釁滋事罪,考慮其坦白和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采納檢方的量刑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但在劉美志看來,自己并不涉嫌尋釁滋事罪,法院判決也是對尋釁滋事罪的擴大適用。劉美志稱,在北京上訪時他沒有強行向鎮政府工作人員索要財物,甚至主動表示自己有錢上訪,但工作人員主動表示會盡全力解決其反映的信訪問題,并解決三人的上訪費用。
出獄后,劉美志開始為自己的案件申訴。7月26日,祁陽市法院工作人員打來電話稱,該案將在三個月內重審。
因尋釁滋事罪入獄的劉美志堅稱自己無罪。他表示,自己按照程序在國家信訪局進行登記,沒有擾亂公共秩序,也沒有主動或采取威脅的方式向政府強拿硬要。
對于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具結書的行為,劉美志稱,簽署這份文件后刑期可以從10個月減至7個月,他想提早出獄掙錢,但背負這一罪名對自己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劉美志選擇申訴。
為何尋釁滋事罪在信訪案件中頻頻被擴大適用?
劉美志在等待重新開庭的通知之時,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的擴大化適用,也正引起社會各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布了一份《關于“新時代農村刑事犯罪對鄉村振興戰略的影響”暨“尋釁滋事行為的刑事規制”課題在浙江、福建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稱,尋釁滋事罪是實踐中常見多發犯罪,近年來該罪名有被泛化適用的傾向。為準確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滕偉先后在浙江省金華市、紹興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對該罪適用情況進行了調研。
調研發現,尋釁滋事罪認定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被告人的主觀動機難把握,容易陷入客觀歸責;二是對違法信訪行為能否以本罪論處認識不一;三是因邊界不清導致容易被泛化適用的傾向明顯;四是與其他相關罪名的區分較難;五是行刑銜接不暢,容易導致行政違法行為被拔高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在近年來媒體公開報道中,“信訪、上訪”成為尋釁滋事罪案件中最常見的原因,該罪名也被質疑為應對“上訪”的“口袋罪”。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也告訴南都記者,司法實踐中,因上訪、信訪被判尋釁滋事罪的案件較為常見。在她辦理的“黑龍江退休教師齊淑華上訪案”中,齊淑華為反映愚公鄉大興村土地問題多次進京上訪,后被依蘭縣公安局跨省抓捕。檢察院公訴稱,齊淑華逾百次在國家信訪局登記,且不留聯系住址,是以上訪為由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已涉嫌尋釁滋事罪。
但在屈振紅看來,齊淑華去國家信訪局都是按要求登記,并不存在起哄鬧事行為,未影響國家信訪局的日常工作秩序,更不會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到嚴重程度,齊淑華登記不留電話是怕打擊報復,這些行為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更沒有構成犯罪。
齊淑華一審被判尋釁滋事罪,二審中,檢方認為“沒有證據表明齊淑華的行為是擾亂公共秩序”,因此主動撤回起訴。
“當前尋釁滋事罪在信訪案件中存在擴張適用趨勢。”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范辰也表達了類似觀點,在他代理的多起尋釁滋事罪辯護案中,當事人并達不到尋釁滋事罪的入罪標準,卻遭遇起訴。
范辰介紹,在“孔祥苓上訪被判尋釁滋事罪”一案中,孔祥苓為幫因公犧牲的弟弟爭取追授烈士、要求平等職稱待遇等原因,多次到當地和北京的信訪部門上訪。2014年初,當地人社局滿足孔祥苓部分要求,向其支付9萬元,用于補發差額工資、覆蓋上訪差旅費等。
但2018年,孔祥苓卻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抓捕。審理該案的曲阜市法院認為,孔祥苓以上訪要挾,強拿硬要曲阜市人社局公共財物,情節嚴重,構成尋釁滋事罪。
辯護律師范辰認為,孔祥苓上訪行為并未違法,她在有合理訴求情況下按信訪條例規定逐級信訪,在北京信訪期間未擾亂公共秩序,且政府機關不能成為強拿硬要的對象。二審法院濟寧中院采納了部分辯護意見,孔祥苓最終被判尋釁滋事罪,但免于刑事處罰。
談及尋釁滋事罪被擴大適用的原因,范辰表示,尋釁滋事罪核心是以各種手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這一罪名客觀表現形式的規定并不明確,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擴大適用。
據最高法官方微信。
最高法報告建議加大審判指導,審慎處理信訪案件
對尋釁滋事罪的擴大適用傾向,應如何糾偏?
最高法上述調研報告建議,要加大對尋釁滋事犯罪案件的審判指導,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準確適用法律;審慎處理因信訪、上訪而引發的尋釁滋事案件。
屈振紅認為,在解決尋釁滋事罪擴大化方面,通過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引指導地方法院判案的方式是有效的,“從司法實踐來看,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典型案例,律師可以引用案例中的裁判觀點進行辯護,典型案例對司法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她說。
事實上,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尋釁滋事罪擴大適用還出現在其他領域,多位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尋釁滋事罪案件所涉領域除信訪外,還有涉黑涉惡、醫患糾紛、討薪以及拆遷、網絡言論等領域。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介紹了一起因拆遷補償糾紛被判尋釁滋事罪的案件。據朱孝頂介紹,2012年,河南鄭州一城中村改造,朱雙喜不滿1500平自建洋房被拆遷后只能得到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萬余元的拆遷款的補償方案,多次談判協商后,2017年,開發商與朱雙喜簽訂了1300萬余元補償款的協議。兩年后,開發商突然報案指控朱雙喜敲詐勒索,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朱雙喜有期徒刑4年,朱雙喜上訴后,二審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將該案發回重審,鄭州中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朱雙喜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證明朱雙喜實施了敲詐勒索或尋釁滋事的行為,判決朱雙喜無罪。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尋釁滋事罪的適用范圍已從物理空間擴展到網絡領域。
為有效規制網絡造謠犯罪,“兩高”于2013年5月6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明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解釋》對規范網絡言論,嚴懲網絡造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學者認為網絡空間是否屬于尋釁滋事罪中規定的公共場所存在爭議,認為司法解釋是對尋釁滋事罪適用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薛美琴在《網絡造謠犯罪的類案解析及刑法適用研究》一文中,提供了另一種分析路徑。文章中談到,網絡空間具備了公共場所的核心屬性,審判實踐中,將網絡空間認定為公共場所,符合信息時代特征及客觀現實。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公共場所”已經擴展適用到網絡空間。比如,在網絡上裸聊被定性為強制猥褻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在網絡上賭博亦構成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等即是例證。
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對網絡尋釁滋事證明標準降低的現象。薛美琴在上文中,通過對93份涉尋釁滋事罪刑事一審裁判文書分析后發現,絕大多數案件在證據部分沒有列舉證明起哄鬧事的證據,網絡尋釁滋事案件的行為認定將變得異常簡單,只需證明行為人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即可,這也是導致網絡尋釁滋事適用擴大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在《尋釁滋事罪為何易被司法實踐濫用》一文也談到,“口袋罪”的形成雖然有刑事立法的原因,但更可能的原因是司法實踐的濫用。 司法機關為了使行為人受到更重的處罰而適用“口袋罪”,不少司法人員缺乏是罪刑法定與刑法謙抑的法治理念。
采寫:南都記者 郭若梅 劉嫚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