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2023年1月11日17時許,溫某運為發泄個人情緒,在廣州市天河區故意駕車沖撞行人和道路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及財產損失。2023年4月18日,該案經廣州中院一審,當庭判處溫某運死刑。此后,溫某運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溫某運所駕車輛。攝影:楊峰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從該案一審判決書中獲知了案件的多項細節。
判決書披露,該案被告溫某運曾長期以“富二代”形象自居,但虛假炫富行為遭拆穿后,自覺顏面掃地,“感覺人生跌入低谷”;作案前,溫某運計劃換一個環境更好的城市發展,重新開始,但和父母發生矛盾后,他開車前往廣州,隨機選擇目的地,臨時起意決定作案。經調查審理,法院認定該案的死傷者從警方初期通報的5死13傷,上升至6死29傷。溫某運及其辯護人在一審中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溫某運辯護人提出對其做司法精神鑒定遭法院駁回。
嫌犯:
自命不凡無固定收入依靠父母生活
炫富作假被揭穿后自覺“人生跌入谷底”
據判決書披露,該案被告溫某運作案時年齡為22周歲,作案前無犯罪記錄,有多條機動車違法記錄。作案后,溫某運未被檢出酒精和常見毒品成分。
溫某運的父親在配合警方調查時稱,其兒子2021年大專畢業后留校工作半年,之后回到東莞和父母一起經營家中店鋪,沒有固定工作,“需要錢就和他母親拿,每次都是1000元左右,沒有很高的收入。”溫某運的奶奶認為他自小在被他父親偏愛,“不愁吃穿、吃不起苦,自命不凡”。
和實際收入、工作情況不同,“富二代”是溫某運在社交平臺上苦心經營的個人形象。
溫某運在供述中稱,他把自己包裝成“富二代”是為了追求異性。溫某運被捕后,警方在其兩部手機內查獲大量他在案發前與不同女性的合影照片、視頻以及日常美食、化妝品及車輛等炫富照片。溫某運在社交軟件的記錄也顯示他在日常炫富,并與他人交流如何通過炫富勾引女性。
溫某運的哥哥在配合警方調查時稱,“弟弟平時發在網上的短視頻都是吃的東西、名表、名包、豪華汽車等內容。但他其實平時用錢都是和父母要,開的寶馬車也是登記在父親名下的。”其多位朋友也在證言中稱他穿、用都是名牌,“每次買到名牌,就喜歡在同學、朋友圈、微博炫富。”
在溫某運的哥哥眼中,他在作案前遭遇的主要挫折,是2022年2月在炫富作假被網上一名博主揭穿。“很多網友在評論區說了很多難聽的話,弟弟身邊的朋友、同學也都知道了,這件事當時給他造成的心理壓力很大。但后面他恢復了。”溫某運的哥哥稱。
但在溫某運的供述中,被拆穿虛假的“富二代”身份,讓他顏面掃地,“感覺人生跌入低谷。”2023年1月11日作案前,他已在計劃從家中出走,“決定放下過去,去換一個環境更好的城市發展。”
作案:
臨時起意沖撞人群
被困后揮灑現金試圖逃離
綜合案件證據,公訴機關和警方認為,2023年1月11日,溫某運在作案前無明顯異常。
視頻證據、證言顯示,2023年1月11日上午9時54分許,被告人進入東莞某超市購買兩條中華牌香煙,全程未見異常。溫某運在供述中稱,他用“花唄”透支購買兩條香煙是為了在出行前送給爺爺,但卻被父母責罵亂花錢。
溫某運的父親在配合警方調查時稱,當時10時許,他因為買煙責備溫某運,“說他不該亂花錢,并讓他去退掉。”同日12時許,他在家吃飯后,“說要去市區買點東西”,開車離開。此后,在被警方通知溫某運作案前,其父母僅在同日16時53分許,收到溫某運用手機發微信發來一條“當天不回去吃飯”的消息。
溫某運在供述中則稱,他被責罵后心生不滿,拿了6000元的私房錢,駕駛其父親名下寶馬車從東莞家中開往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到達機場后,因為沒有停車位,改為前往廣州天河區。前往天河區途中,溫某運與高速收費站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撞裂了寶馬車的前風擋玻璃。封面新聞記者了解到,溫某運從白云機場前往天河區途中,曾多次在高速闖卡前行。
同日17時許,溫某運駕車行至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口與體育東路交叉路口。溫某運稱,他看到很多路人正在過人行橫道,“突然產生想釋放自己內心壓抑的想法,于是直接加速驅車持續朝人群沖撞過去。”
多項音視頻證據和證人證言顯示,溫某運駕車先后在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天河路、天河南二路等路段,連續沖撞過往人群、交警及電動自行車等。隨后,溫某運因車頭被護欄卡住無法繼續行駛,遂下車試圖逃離現場,被接警趕至的公安人員和群眾抓獲。
案件發生后,封面新聞記者走訪現場了解到,溫某運駕車沖擊人群時至少造成六次碰撞,在車頭被卡無法行駛前后,溫某運曾駕車沖撞前來阻攔的交警輔警致其腿部受傷,并將攜帶的現金向車外揮灑,意圖逃離。多位證人稱,溫某運在被抓獲前神態囂張,但精神狀態看上去比較正常。
傷害:
受害者上升至6死29傷
財產損失約7萬余元
2023年1月11日晚,廣州公安通報該案傷亡情況時稱,1月11日17時25分,廣州天河路體育東路口發生一起小車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5死13傷。接到報警后,廣州交警迅速派員趕赴現場處置,并協助醫務人員救治傷者。
判決書披露,案件經進一步調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該案受害人數為6死29傷。其中5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
經公安機關勘驗,被告人溫某運駕車沖撞還造成2輛自行車、12輛電動自行車、1輛警用摩托車、3輛小汽車不同程度損壞。經價格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駕車沖撞期間,致多部汽車、電動車、摩托車、自行車以及護欄、手機等物品不同程度損毀,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人民幣7萬余元。
案發后,封面新聞通過現場走訪和采訪受害者家屬了解到,該案35名受害者中,有帶孩子一起路過的母親、即將結婚的女士、外賣騎手、交警輔警等。案發次日,很多群眾自發攜帶鮮花到事發路段哀悼逝者。
判決:
嫌犯精神鑒定遭法院駁回
受害者家屬計劃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披露,案件在一審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溫某運無視國家法律,采取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撞的危險方法,對不特定多數行人及多部車輛進行連續撞擊,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導致多人死傷及公私財產損毀的嚴重危害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害人代表在該案一審庭審時請求法院依法嚴懲被告人溫某運。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代表在庭審時提出:1、案發后,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未對被害人及其家屬表達賠償意愿,難以認定具有悔意。2、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溫某運作案時的精神存在異常。3、溫某運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其犯罪行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給多個被害人家庭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請求法院對其從嚴從重處罰。
被告人溫某運在一審中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與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提出: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不持異議。2.被告人溫某運精神存在異常表現,需要對其做司法精神病鑒定。
針對控辯雙方提出的意見,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評判稱: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溫某運精神異常,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經查:第一,溫某運及其親屬無精神病史。溫某運家人、朋友、同學的證人證言、溫某運及其家人多年就診記錄等證據,證實溫某運和親屬均無精神病史;溫某運平時具有“崇富炫富”等性格特征和外在表現,雖因“網上炫富”被人拆穿后一度情緒低落,但屬于正常的情緒反應。
第二,溫某運具有正常的駕駛控制能力。溫某運有多年駕駛車輛的經驗,對所駕車輛性能熟悉,其所駕車輛性能正常,且經公安機關鑒定,溫某運作案時不屬酒駕、毒駕。
第三,溫某運具有犯罪的現實動機和完整的辨認、控制能力。案發當天,溫某運因擅自透支購買香煙被父母責備引發不滿,駕車出走,因途中負面情緒不斷積聚以致案發,其沖撞對象針對人群,動作準確連貫,證明其具有完整辨認和控制能力。
第四,溫某運歸案后表現無異常。溫某運歸案后在訊問和庭審中,表述準確、對答切題、思維清晰,受審能力并無異常。綜上,辯護人所提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公訴人提出對溫某運不需要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意見,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溫某運無視國家法律,為發泄個人情緒,在鬧市區故意駕車沖撞行人和公共設施,造成六人死亡,多人受傷以及公私財產損毀,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溫某運實施犯罪的動機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后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屬于罪行極其嚴重,雖坦白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依法應予嚴懲。被害人代表、訴訟代理人代表所提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溫某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溫某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封面新聞記者從該案受害者家屬處了解到,該案一審時,溫某運沒有明顯情緒波動,較為平靜,說話很少,也未解釋事發當日為何做出如此瘋狂行為。此外,溫某運在庭上未向受害者及其家屬、社會公眾等道歉,僅說了一句“后悔”,但未具體說對什么感到后悔,溫某運未當庭上訴。
(來源:封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