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省長被查后病亡,官方披露細節

導讀原標題:原副省長被查后病亡,官方披露細節5月11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發布會,在典型案例中通報了一例省級官員死亡后違法...

原標題:原副省長被查后病亡,官方披露細節

5月11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職務犯罪檢察工作發布會,在典型案例中通報了一例省級官員死亡后違法所得追繳的經過。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會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犯罪違法所得也無法追繳。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樣了。《刑事訴訟法》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明確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任潤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2014年9月20日,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檢察機關專案組對涉及該案事實的278個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梳理;對155件物品、2300萬余元人民幣存款、數量不等的外幣存款及310萬余元現金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對160個證人、170多個單位進行了走訪、取證、復核,準確認定了任潤厚違法所得數額及孳息。

2016年12月2日,揚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對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追繳。

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外幣若干及珠寶等物品135件。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的一項法律利器。檢察機關與相關單位協調配合,依法沒收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體現了對腐敗分子違法所得“一追到底、絕不姑息”的決心,對腐敗分子形成了強大震懾。

此前報道

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圖為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圖為檢察員宣讀《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

2014年9月20日,某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檢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檢察院辦理。

相關資料顯示,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生前是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據了解,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任潤厚親屬3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此外,檢察機關查清了任潤厚的涉嫌受賄犯罪事實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首先是涉嫌受賄犯罪事實。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于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為其支付旅游、療養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

其次是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余萬元,港幣43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1835萬余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其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幣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2016年12月2日,揚州市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元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

據悉,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涉案的巨額財產,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說明來源。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者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所提供的證據達不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并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違法所得占比計算孳息予以申請沒收。

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任潤厚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為,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為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

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余個銀行賬戶存款、現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余名證人復核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核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范圍,計入財產總額。

鑒于任潤厚已經死亡,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財產和支出來源,并根據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核實,調取相關證據。

對于相關證據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1806萬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黃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為任潤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任某二對于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為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并提供購車發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為30萬元,提出余款20萬元不能作為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中扣減。

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為不應扣減,并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系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并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車款結余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裁定采納。

最后,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為人民幣1265萬余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為人民幣1800余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余元孳息,關于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為,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占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余部分為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該意見法院經審理予以采納。

來源:中宏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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