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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政府采購的方式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3、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4、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適用于達到了限購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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