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結案怎么結(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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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民事訴訟結案怎么結,需要多久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按普通程序,一般是6個月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從立案到結案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立案時間

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材料的,在補充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2、訴前財產保全時間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起訴。

3、申請證據保全時間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百十一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法院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

訴訟法規定是在開庭前3天通知。

4、被告答辯狀的時間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會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5、當事人舉證時間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6、申請證人出庭時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

7、法院審結案件所需時間

簡易程序案件:3個月;

一審普通程序案件:6個月;

上訴案件:3個月;

特別程序:30天內;公告期滿后30天內;

再審案件:3個月內。

8、三種情況不計入審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9、法院判送達判決書的時間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10、上訴的時間

對判決不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上訴,對判決不服上訴期為15天,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為10天,在判決和裁定的最后一部分內容中會有相應的提示。從領取相應文書的次日起算。

11、二審的時間

對判決上訴,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審理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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