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原告的代理詞(交通事故糾紛被告代理詞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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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原告的代理詞,交通事故糾紛被告代理詞怎么寫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案情綜述:趙某駕車(投保交強險)與張某某相撞,造成張某某左腳踝骨骨折,趙某負事故全責。事故發生后,趙某積極載張某某到醫院進行治療,張某某住院一天,其治療費、住院費均由趙某承擔。隨后趙某又給付張某某2000元賠償,并承諾如發生后續治療費用仍可找其索要。由于張某某系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申請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后經休養康復,左足功能恢復。張某某要求趙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雙方產生爭議,張某某訴至法院。開庭后,由于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傷殘鑒定,工傷鑒定不能代替傷殘鑒定,法官宣布休庭擇日開庭。后張某某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司法鑒定中心告知其構不成傷殘,隨后原告放棄司法鑒定要求,案件繼續開庭。案件涉及到工傷和人身損害的競合,在我看來比較有新意。本人系被告趙某代理人,代理詞全文如下:

審判長、審判員:

張某某與趙某、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我接受被告趙某委托,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醫療費:

被告趙某已替原告墊付醫療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原告要求的醫療費沒有事實依據。

二、關于誤工費:

合理誤工時間應為一個月,且原告并未提供收入減少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1、原告的合理誤工時間為一個月,該誤工時間有XX醫院骨科出院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骨科作為診斷、治療各種骨外傷的專業科室,其醫囑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因此,原告受傷后的合理休息時間應為一個月;

2、原告已經申請工傷鑒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誤工工資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為了保證受傷職工不會因為受傷耽誤工作而失去原工資收入。原告并未提供收入減少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三、關于護理費及護理人員誤工費:

1、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已經包含在住院費用內,此費用被告已經墊付,有XX醫院住院費清單為證;出院后如需要護理應有醫囑。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原告沒有提供自己額外支出護理費的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護理費一項,我方不予認可。

2、護理人員誤工費:

原告并非生活不能自理,因為住院期間原告的護理級別僅為二級護理,根據衛生部關于印發《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09〕49號)第十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之一的患者,可以確定為二級護理:(一)病情穩定,仍需臥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且XX醫院的出院醫囑上并未有出院后仍需護理的字樣,原告也未提供額外支出護理費的證據。因此,原告主張的護理人員誤工費沒有事實依據;

五、關于營養費:

原告要求的營養費沒有事實依據,我方對此不予認可。

六、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僅住院一天,其要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我方僅愿意按30元一天的標準進行賠償;

七、關于交通費:

事故發生當天被告趙某開車載原告去醫院治療,出院后也是被告將原告載回。原告要求的交通費沒有事實依據,我方對此不予認可。

八、關于傷殘賠償金:

原告的工傷鑒定結論不能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傷殘賠償依據。工傷鑒定結論的目的是要求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其鑒定目的、鑒定標準和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均有顯著區別,因此,工傷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要求傷殘賠償金的依據。原告要求傷殘賠償金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九、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住院一天、休息一個月的后果,顯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依據,我對此不予認可。

十、被告趙某某已賠償原告2000元,該費用應予以扣除。

綜合以上十個方面,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實際損失之間數額相差過大,我方僅愿意對其合理部分(扣除已經賠付的2000元)進行賠償。

以上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上訴人張某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認真查閱了案卷材料,進行了仔細的調查,經過一審、二審的開庭舉證、質證,對本案事實有了充分的認識,現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涉訟的保險合同雖然已依法成立,但該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因被告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何為明確說明呢?根據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此處的保險法系修訂前的保險法,修訂前的《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與現行《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致),所謂“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被告利用自己的強勢以預先設定的格式條款,設置重重障礙,把承保范圍盡量縮小,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責任,這本身就不公平、不合理,也有違保險的宗旨,這些條件屬于霸王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射幸合同,被保險的是車輛而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人是否應當支付保險金,取決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即交通事故是否發生。本案肇事車輛投了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就應當理賠。車輛轉讓只是車輛所有權的轉移,轉讓就像出借一樣,沒有加重保險人的負擔,不影響所投保險的合同效力。保險承保的是車輛造成的事故,不是投保車車主個人造成的事故,只要投保車輛保險事故發生,保險與誰操縱駕駛車輛沒有關系。在保險合同中,車輛轉讓只要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予以辦理批改手續,這也說明車輛轉讓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這里的通知只是讓保險人知道車輛已經轉讓的事實,不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通知也不是必須的,保險人已經知道轉讓事實的,通知就多此一舉,沒有必要。通知也沒有時間上的區別,事故發生前或發生后通知,都不影響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合同也沒約定事故發生后通知就不辦理批改手續了。保險人知道車輛轉讓事實后,辦理批改手續就是保險人的事情了。保險人以沒有辦理批改手續為由拒賠,屬于把自己的責任推給被保險人,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二、被上訴人車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車輛轉讓辦理轉讓手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法定義務,也屬于強制性義務,沒有辦理轉讓手續就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轉讓無效。車輛轉讓后,車主仍然是法律上認可的車主,對于上訴人來講,仍然認為其就是車輛所有人是基于對法律的信任,對上訴人的認定,因其沒有辦理變更登記沒有對抗效力。從《購車協議》上看,車主也具有合同約定的義務,《購車協議》第五條規定:甲方(車主)有責任協助乙方辦理過戶,因此其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反了合同的約定。車輛雖然脫離其控制,但仍然和其具有法律上和合同約定上的義務。機動車屬于高度危險的作業工具,對周圍環境時刻面臨著危險的發生,作為車主應當比普通人更具有預見力。《購車協議》上雖然有責任負擔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效,對上訴人沒有任何效力。因此車主既違反法律又違反約定的義務,其過錯非常明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若免除其責任,即屬于違法無責,違法得利,必定造成法律的空設,法律的執行流于形式,也造成被害人的利益難于保障。

三、關于護理費問題

首先,上訴人應當依法享有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費和出院后的殘疾護理費。上訴人病情非常嚴重,經過長達三個多月的治療,住院期間生活護理是必須的,護理和治療同樣重要,是病人得以恢復的重要保障。治療終結出院后,根據診斷證明和鑒定,上訴人仍失神、頭暈、視力聽力差,精神差,語言不流利,反應遲鈍。頸部活動受限,頸部肌肉僵硬。四肢肌力四級,雙手握力差,步態不穩。磁共振片顯示:頸5--6脊間韌帶混雜,脊髓信號不均勻。頸3/4間盤突出壓迫脊髓,椎管狹窄,5/6間盤膨出。這些癥狀,說明上訴人雖然已經治療終結,但仍然是一個病人,仍然沒有健康。四肢肌力四級、頸部活動受限、頸間盤突出限制了上訴人的行動自由,也說明上訴人在生活上不能自理,經常需要他人照顧。上訴人的傷鑒定為重傷,殘疾等級四級,依照鑒定標準,一到四級應當需要護理,這是不爭的事實。護理也具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其次,護理費的計算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計算。住院期間的醫療護理,主要由其父母照顧,二人都有收入,應當按照其工資證明支付醫療護理費。出院后的殘疾護理,按一人護理,若按上訴人母親的工資計算或按照護工的勞動報酬計算,都遠遠大于訴訟請求的部分,為減輕被上訴人負擔,上訴人只按照最低基本工資計算,應當得到法庭支持。根據上訴人的病情、年齡,依法要求20年的護理期限并不為過。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能予以充分考慮并采信。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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