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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駕駛員在被扣滿12分后,就會被扣留駕照,并由扣其駕照的交警部門出具一張《入學通知書》。拿著這張《入學通知書》到學校報名,參加學習。如果是駕駛人自己通過查詢發現分已經扣滿,也可以自己拿著駕駛證來報名,同樣有效。學習周期為5天,時間為每天的上午。課程包括道路違法計分與處罰、駕駛人心理素質與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駕駛人將課程全部學完后,學校為其出具《培訓結業證》。拿到《培訓結業證》并不等于拿到駕駛證。這張結業證書是參加考試的“敲門磚”,只有考試通過的人才能拿回自己的證件。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考試的人需要拿著《培訓結業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駕管處參加科目一考試。報名、考試等流程與當年第一次進考場時一模一樣。不過有部分駕駛人并不是考完科目一就行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如果被兩次記滿12分的話,其駕駛人除了需要考科目一以外,還要參加科目三的考試,也就是“路考”。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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