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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措施包括:(1)臨時反傾銷措施,即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繳納現金保證金和保函等形式。(2)價格承諾,指在進口方反傾銷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和損害且傾銷和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后,出口經銷商主動承諾提高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進口國國家或地區出口產品的行為。(3)征收反傾銷稅。
進口國采取反傾銷措施前,必須進行相應調查,證明進口產品存在傾銷行為,對本國的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并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進口國才可以對傾銷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通常是對該傾銷的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這是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在國內產業遭受傾銷損害時可以采取的基本制裁措施。
反傾銷調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調查申請、立案、調查、裁定、行政審查與司法審議等。反傾銷調查涉及的利害關系方包括: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銷商、進口經營商或外國生產商;同業工會或商會;出口成員方的政府等。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員方允許國內和國外其他各方被列為利害關系方的情況。
一、反傾銷調查的提起
反傾銷調查的提起通常是由進口方境內受損的產業或這些產業的代表向本國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另外,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雖然沒有收到國內產業或國內產業代表提出的發起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是具備了關于傾銷、損害和二者因果關系的充分證據,并且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是正當的,此時反傾銷調查機關也可以主動發起反傾銷調查。
根據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反傾銷調查申請在提交時應該具備一定的證據,不能主觀臆造,簡單推斷。申請書應當包括認定傾銷存在、損害存在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等。
進口國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在提起反傾銷申請的產業或產業代表提交了申請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要對申請書內容是否完備,提供的證據是否準確充分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發起調查。
二、反傾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