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承兌匯票(買賣承兌匯票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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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非法買賣承兌匯票,買賣承兌匯票犯法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票據詐騙是嚴重犯罪行為,雖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據詐騙的死刑,但情節嚴重的仍然可以判無期徒刑。除了商業銀行外,任何人不得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持有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資金,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貼現,其貼現利率遠低于私下買賣的利率。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以票據換現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將匯票質押,以合法的民間借貸方式融資。兩者的效果是一樣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據買賣非法,而質押融資合法。地下票據市場如此活躍,說明人們有此需求。與其禁而不止,不如順應潮流,放寬限制,制訂規范,加以引導,建立規范化的票據市場,為民間票據融資創造有利條件。

一、案情簡介

從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余某以公司名義從其他公司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然后加一定利息后轉讓給他人,從中賺取利息差。到案發時,共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約170億元;賺取毛利約300萬元。

二、余某買賣承兌匯票行為的性質

1、余某買賣票據的行為屬于“票據貼現”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行為。”

余某收購的所有匯票均是未到期匯票,均是低于票面金額買進(貼付一定利息),支付現金給出讓人,然后到金融機構去貼現或到其他非金融機構去貼現,取得現金。其主體、客體、行為特征完全符合行政法規規定的“票據貼現”概念。因此,余某的行為屬于“票據貼現”行為。

2、余某的行為不屬于“資金支付結算”行為(刑法225條第3款)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余某買賣票據的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息差,即不是為了“給付貨幣”,也不是為了“資金清算”。結算是基于在經濟活動中,雙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為支付貨款或償還債務而為之。而余某屬于“倒買倒賣票據”,和結算沒有任何關系。

因此,余某的行為不屬于“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

法律上有明文規定: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業務的營銷、調查評價、申請受理以及客戶服務工作。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也將“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行為視為犯罪,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理。各級公安部門應在非法經營銀行承兌匯票領域適當展開打擊整治活動,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產不輕易受到侵犯,并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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