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勞動時間有怎樣的規定嗎(勞動法對勞動時間有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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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勞動法對勞動時間有怎樣的規定嗎,勞動法對勞動時間有怎樣的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顯然,根據標準工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比較固定,且延長工作時間有明確嚴格的限制條件。

相關知識

1、綜合計算工時

這類工時制度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的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該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的特點:

2、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

①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②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③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無論勞動者平時工作時間數為多少,只要在一個綜合工時計算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數不超過以標準工時制計算的應當工作的總時間數,即不視為加班。若超過,則超過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報酬,且延長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第五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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