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拐賣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收買被拐賣兒童罪應判好多年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的概念
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為目的,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實際上是將婦女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為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收買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從前來“出售”的犯罪分子手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有的是由他人牽線后從犯罪分子手中收買。只有當行為人與第三者經過討價還價,約定成交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才構成本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另一方面也明知自已的收買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與人格尊嚴,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出賣的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而構成拐賣婦女罪。不僅如此,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后,產生出賣的意圖并出賣婦女的,也以拐賣婦女罪論處。
收買婦女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于什么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為了供自己奸淫,為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