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8年未破案(立案會有期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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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失蹤8年未破案,立案會有期限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10年廣西南寧失蹤女子與丈夫離婚后,與一男子成為情侶,期間失蹤女子的兒子在上大學,并且與兒子保持著聯系,其后兒子聯系失蹤女子時,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后來直接關機了。其兒子找到同居男子堂某,追問母親下落,堂某稱子女因與其發生口角后離家出走已經半個月。隨后其兒子向公安機關報案,直至最近,事隔8年后公安機關才成立專案組,對該失蹤案件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后,立案是有期限的,公安機關應該在受理案件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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