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是什么(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是什么,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是什么,申請司法鑒定重新鑒定范本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鄭州市×××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訴被申請人××××第一附屬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經貴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進行了臨床司法鑒定,該鑒定所出具了×××司鑒(2009)臨鑒字第67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申請人看過后認為該鑒定書存在如下嚴重錯誤,足以影響其科學性、權威性和客觀性,不能成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首先,該鑒定機構對被申請人彩超大夫不具有醫學影像專業資格拒絕進行評價是不能成立,使本次鑒定缺乏基本事實依據和客觀公正性。

在鑒定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不具有醫學影像專業資格,其給張某所做彩超的三位大夫均注冊的是婦產科專業,而不是醫學影像專業,并提供了省中醫管理局出具的被申請人執業范圍的證明及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顯然進行彩超檢查屬于醫學影像專業,也就是說該三位大夫沒有進行彩超檢查相應的資質,其進行彩超檢查屬于超執業范圍執業,違反了《執業醫師法》。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規定: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于醫師執業范圍,衛生部、中醫藥局做了詳細的規定,婦產科和醫學影像分別被確定為兩個。在該規定二中明確規定醫師只能選擇一個相應專業作為執業范圍進行注冊。被申請人超執業范圍進行彩超檢查屬于違法行為,其過失明顯。在鑒定聽證會上,鑒定人拒絕對此鑒定,故意忽略該客觀事實,使本次鑒定缺乏應有的公正性。

二、該鑒定書認定本案例事實存在明顯錯誤。

在當事人雙方提交的孕產婦保健手冊和病歷中記載的新生兒情況都是右上肢畸形,可觸及掌骨,無五指。實際上患兒根本沒有右手,沒有所謂的掌骨,是腕關節以上缺如。聽證會上申請人對此進行了糾正,聽證會后鑒定人陳寶生還專門對此進行了檢查。但遺憾的是該鑒定書還只是引用了上述書證作為認定該事實唯一證據,認定該事實明顯錯誤,不知鑒定人是否故意,我們有理由懷疑鑒定人沒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進行本次鑒定。

另外本案張某在中晚孕期做過四次彩超,但該鑒定書在分析意見中反復只是提到一次三維彩超檢查的情況,但其余的三次彩超檢查難道都沒有任何意義嗎?難道作為孕婦的張某只能期望該次檢查被申請人能作出正確診斷嗎?因此,該鑒定書沒有全面、客觀地審查該案情況,作出的鑒定意見也缺乏客觀和科學,難以讓人信服。

三、該鑒定書引用“關于產前超聲檢查規范”作為被申請人進行彩超檢查的規范依據是錯誤的。

衛生部規定:管理辦法中所稱的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包括相應篩查。產前診斷技術項目包括遺傳咨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第三條規定: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開展產前診斷技術的醫療保健機構。

實際上,被申請人對張某進行的產前檢查并非所謂的產前診斷。產前診斷是對孕婦進行檢查的醫療機構發現其有相關可疑指標時,應向孕產婦提出到有資質的醫院進一步進行胎兒畸形和遺傳性疾病系統檢查和診斷,沒有向申請人提供進行產前診斷的意見正是被申請人的過失之一。目前我省有資格進行產前診斷的只有鄭大一、三和省人民醫院三家醫院。而鑒定人竟引用進行產前診斷的有關規范適用本案,顯然屬于適用規范錯誤。張某進行的是產前檢查,是為了發現胎兒異常,以求能進一步進行產前診斷以明確診斷,唯一的目的是優生。應使用的規范應是醫學教科書或相關科技書籍,如《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三基訓練指南》(婦產科分冊)檢查內容第七項為:觀察胎兒四肢情況,測量股骨(FL)及肱骨(HL)長度等。注意有無肢體或手足的畸形或缺失,有無短肢畸形。《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三基訓練指南》(醫學影像科分冊)中晚期妊娠聲像圖特征:胎兒肢體早期妊娠未胚胎可顯示四肢骨骼回聲,至妊娠中期,由于羊水充足,胎兒活動空間相對較大,四肢顯示較滿意,甚至手指、足趾可數。鑒定人引用的所謂中國醫學影像技術研究會婦產科專業委員會的《產前超聲檢查規范》(建議稿),一方面其并非正式的規范,另一方面,作為行業組織,其自己制定的所謂規范規避其應有的風險,規避責任的意圖十分明顯,不能作為鑒定的依據。

另外,作為一家省級有影響的三級甲等醫院,張某花巨大經濟成本四次做的都是彩超一次三維彩超,鑒定人沒有認真考慮申請人在聽證會上反復強調的該院的層級和技術力量,以及申請人應有的合理期望因素,用連基層衛生院都應做到的技術要求去衡量被申請人,顯然鑒定人沒有做到客觀、公正。

四、關于鑒定書所謂“關于手發育不全的檢出率”的論述是錯誤的。

鑒定書所謂的“據文獻記載,產前超聲檢查對手畸形的檢出和辨認相對較困難,主要原因有胎兒體位不適、胎兒手握拳或半握拳、羊水過少、晚期妊娠胎兒過大等”。但以上原因與本案張某的情況都不符,沒有胎兒體位不適和羊水過少或晚期妊娠胎兒過大的情況,根本沒有右手何來“雙手呈握拳狀”,并且被申請人四次檢查沒有一次作出正確診斷,檢出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檢查大夫責任心差,如果其每一次都認真檢查,不行能換個體位或讓孕婦活動一下再做,沒有檢查清楚能提醒孕婦,囑咐再次進一步檢查,本案的悲劇是可以避免的。相反,大量的醫學文獻報道了胎兒四種畸形的發現,因醫院違規檢查沒有發現引起司法糾紛的,在目前也很多,不知鑒定人是如何得出“有文獻報道,在產前超聲診斷中成功檢出胎兒手發育異常的病例,應為個案”的論述的。

綜上,×××××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例的鑒定沒有全面客觀認定本案事實,沒有科學引用相關技術規范,顯示其缺乏應有的客觀公正和科學態度,作出的鑒定意見明顯偏袒一方,難以令人信服。申請人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再次對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進行司法鑒定,要求到更高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徹底查清本案基本事實。請貴院認真審查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再次鑒定的裁定為盼。

此致

鄭州市××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09年9月29日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