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抵押和質押什么區別,抵押和質押有哪些區別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生效時間不同
《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那么哪些財產在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呢?
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以林木抵押的;
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除以上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抵押時,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動產質押的生效時間,《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權利質押的生效時間較為復雜,分三種情況: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權利實現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抵押物與質押物受控狀態不同,因而他們的擔保債權實現方式也有所不同。抵押權的債權實現法律規定:
以抵押方式作為擔保時,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抵押人可以對其抵押物超過債權數額部分再行抵押,往往一個抵押物上有多個債權人。
因此,對多次抵押的抵押物,其債權人最終實現債權的清償順序是: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物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特別注意的是: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擔保法》第55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對質押債權的實現,法律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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