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校治學態度顯然不高”,律所公開通告拒招川大畢業生,最新回應

導讀原標題:“該校治學態度顯然不高”,律所公開通告拒招川大畢業生,最新回應據媒體報道,6月25日,北京一律所在其官網發通告表示,將不再招...

原標題:“該校治學態度顯然不高”,律所公開通告拒招川大畢業生,最新回應

據媒體報道,6月25日,北京一律所在其官網發通告表示,將不再招聘川大畢業生。

該通告稱,鑒于四川大學在最近處理張姓學生不當行為中的表現,該校的治學態度顯然不高,該校畢業生的品質難以讓社會信服。本所即日起向全社會通告:本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學的畢業生,請持四川大學畢業證的求職者勿再向本所投遞簡歷。

6月26日上午,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該律所官網已經將此通告頁面刪除。有律師告訴記者,該律所的行為明顯是就業歧視,受害人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維權。

該律所官網介紹稱專注征地拆遷維權,所內共4名律師

據公開資料顯示,該律所成立于2017年7月11日,注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炳峰。

據其官網介紹,晏清律師事務所成立后,將以王炳峰律師為首,建立專業律師團隊,專注服務于被拆遷人,保障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公平與正義。其律師團隊顯示包括王炳峰律師在內共4名律師。

6月26日,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該律所官網已經將此通告頁面刪除。記者就拒招川大畢業生一事致電王炳峰律師,其表示“我現在不能接受采訪了”。該律所另一名名為周芷若的律師告訴記者,她這幾天正在休年假,不清楚該通告情況。

另據極目新聞報道,6月25日晚,該律所主任王炳峰律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通告發出后,有的人打電話表示要投訴舉報,但他認為,上述通告并無就業歧視之嫌,“我們所作出這個決定并通告,只是為了把此事告知大家,免得互相浪費時間。”

對于通告中提到的“四川大學對張姓同學處理的表現”。王炳峰律師表示,四川大學應當對網友所反映的關于張某的系列問題作出回應,如其高中同學稱被霸凌、保研資格等情況。記者表示,其中提到的部分問題,并不涉及張某就讀四川大學這段時間。王炳峰律師則稱:“即便這些事不屬于四川大學在校期間的事,四川大學也應該作出回應和說明,而不是直接無視。”

而網友所言的該律所是為刷存在感,王炳峰律師則表示,“隨別人去說吧”。

王炳峰律師提到,該所曾經有過四川大學畢業生應聘,但因不符合錄取條件未錄取。通告發布后,截至目前,并無四川大學畢業生與其聯系過,而他表示暫時不會改變通告中所作出的決定。

律師解讀:若有川大畢業生因其畢業院校遭該律所拒招,可向相關部門投訴維權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所發通告引起眾多熱議。有不少網友質疑該律所此舉是否合法。也有網友表示通告中關于川大及其畢業生的主觀結論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

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委員副主任劉研律師表示,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作為用人單位,其發布的招聘通告涉嫌就業歧視,顯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根據該法立法目的,平等就業權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業的權利和資格,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經濟能力等而受到限制;

二是在應聘某一職位時,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參與競爭,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權,也不得對任何人予以歧視;

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對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職位條件的人,應給予他們平等的機會,而不是不論條件如何都同等對待。平等就業權,意味著勞動者在就業時享受平等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而受歧視。

該法第二十六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如果有川大畢業生應聘該律所,因其畢業院校原因遭拒,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解決。

另一方面,該律所通告中對川大及其畢業生的評價,是基于對此前社會事件認識作出的一個評價,不帶有特別明顯的侮辱或者誹謗詆毀意思表示,所以我認為是不構成對川大及其畢業生商譽和名譽的違法侵害問題。

瀟湘晨報記者 吳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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