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民法典如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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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二、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是什么

1.設立行為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于生前行為,并使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設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于生前行為,可以使死因行為。捐助行為,性質上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得于生前為之,是為生前捐助行為,應訂立捐助章程,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故為要式行為。捐助行為亦得以遺囑為之。此種遺囑捐助,無另定章程的必要。

2.設立程序的差別。財團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社團法人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序,其中非營利社團法人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

3.設立人地位的差別。社團法人的設立人在社團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團法人的社員資格。財團法人的設立人完成財團法人設立后,未必與財團法人有聯系。

4.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在社團法人,社員可以依決議自動加以變更,還可以依決議資源解散。在財團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組織的變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須由特定機構(如法院或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不存在自愿決議的變更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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