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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區分自乎與坦白的界限,是正確認定自首不可回避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關于何為坦白?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著某些相同之處:(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為前提;(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后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著明顯的區別: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后,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后,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為。其次,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最后,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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