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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1年7月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到齡時具有我市戶籍,工作期間未參加勞動關系所在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曾有工作單位):
1、應提供以下任何一項證明:原單位或主管部門提供的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招工、招干登記表或工資審批表、工資花名冊、勞動合同等原始檔案材料;
2、原單位或主管部門為異地,還需提供該地縣級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
3、2011年1月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補繳時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比例為20%;
4、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補繳時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為基數,補繳比例為20%。
二、2011年月7日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到齡時具有我市戶籍(無工作單位):
1、從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2、曾從異地遷入戶口到本市,還應提供該地縣級以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證明;
3、補繳時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為基數,補繳比例為20%。
三、2011年7月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到齡時具有我市戶籍,此前已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參加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1999年7月1日后參加外來員工基本養老保險)。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補繳時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為基數,補繳比例為20%。
四、2011年7月1日前已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6月30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到齡時具有我市戶籍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可按月延長繳費至滿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按月延長繳費5年后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后辦理退休手續。補繳時執行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工資為基數,補繳比例為20%。
五、符合上述補繳條件且已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根據本人申請,停止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恢復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余額,按照前述規定補繳后辦理退休手續。
六、辦理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寫一式二份《廈人社(2012)11號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申請表》,提供工作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異地社保證明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基本養老保險手冊》或養老保險對帳單(含外來員工),至各區社保經辦窗口核算補繳月數及補繳金額;
(二)各區社保經辦窗口打印補繳單據《廈門市社會保險費政策性繳費個人核定通知單》至地方稅務局繳費;(地稅繳費時間:每月6日—20日);
(三)持地稅的《稅收通用繳款書》(需加蓋受理銀行的業務章)及辦理退休的相關材料,于當月15日前返回所管轄的區社保相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
(四)從未在本市參加任何保險的參保人,應先到社保經辦機構填寫《首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資格核定表》、參保人憑三張《首次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資格核定表》至地稅部門蓋章及錄入信息。五個工作日后返回所管轄的區社保經辦窗口辦理補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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