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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為了懲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為,專門設有相應條文。其中可適用于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條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此條規定的正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犯罪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與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諧的性行為是夫妻雙方生理與精神上的愉悅,而丈夫對妻子的強行性行為,則是對妻子肉體與精神的折磨與摧殘,而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觀特征。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節惡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強暴妻子,使其肉體與精神呈現出莫大痛苦,則當屬于“情節惡劣”范疇。構成要件齊備,則可認定虐待罪。
相關知識: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為的手段,有時與故意殺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為有時在客觀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較容易混淆。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應當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于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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