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財產保全提供什么擔保,什么是財產保全以及擔保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財產保全的意義
進行財產保全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點:
1、一旦對方的車輛被查封、扣押,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打官司,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賠償,也可以對被扣押車輛實施拍賣;
2、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的使用,故在權衡利弊后,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車輛所有人會與傷者達成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3)財產保全的條件及應注意的問題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情況緊急;2、利害關系人申請;3、法院裁定;4、提供財產擔保。
二、辦理財產保全時應注意的問題
(一)財產保全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二)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訴訟費標準:財產數額1000元的部分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該項費用最高不超過5000元。
(四)財產保全的解除
三、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四、財產保全擔保常見類型
(一)合同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經濟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5.證券、基金、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保全擔保
1.離婚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4.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5.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專利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權案件的財產保全擔保。
五、財產保全擔保范圍
根據法律規定,擔保范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范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對這一問題,由于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首先,認為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不可能超過被保全的財產的數額缺乏充足的依據,實踐中因企業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而導致企業瀕臨破產狀態的情況并不少見;其次,財產保全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無法確定,立法過于模糊必然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滋生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腐敗;第三,如果申請人只須提供少量的財產作為擔保就可以對被申請人大量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而被申請人須提供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同等的擔保方可解除財產保全,這對被申請人而言明顯極不公平。為此,無論是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還是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數額都應當相當于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
六、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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