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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節假日
(1)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春節7天,元旦1天,五一節5天,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3天,國慶節休7天。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三八婦女節,婦女放假半天。
(3)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將在工作日補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周六、周日,則不補休。
2、帶薪年休假
(1)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
4、喪假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5、探親假
1981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規定了享受探親待遇的勞動者條件和探親假期的具體期限、探親假期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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