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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與錄音錄像制品的區別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權利主體不同
雖然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創作完成的,但是考慮到制片人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運作,法律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
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主體是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
2、權利內容不同
電影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中作品的范圍,制片人對電影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是一種完整的著作權,即享有著作權中的多項人身權和財產權。
錄音錄像制品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完成的,錄音錄像者享有的權利是一種鄰接權,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的獲取,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例如,錄音錄像制作者要將他人的演講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進行發行,必須取得演講者許可。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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