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科技被告侵害阿里巴巴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

導讀 據報道 近日 阿里巴巴關聯公司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

據報道 近日 阿里巴巴關聯公司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布。

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書顯示 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稱 被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未經原告授權許可 通過分開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產品“騰訊叮當智能視聽屏”(型號:TD-K01)及“騰訊叮當”APP向用戶提供涉案錄音制品的網絡傳播服務。

裁判結果為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432000元;駁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9600元 由原告負擔31680元 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7920元。 責任編輯: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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