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3歲男童在國際幼兒園受傷,園方被判賠5000元,此前其母發帖被判侵犯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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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溫州3歲男童在國際幼兒園受傷,園方被判賠5000元,此前其母發帖被判侵犯名譽權

溫州3歲男童在國際幼兒園受傷,園方被判賠5000元,此前其母發帖被判侵犯名譽權

↑溫州伊頓幼兒園。圖據幼兒園公眾號

近日,溫州徐女士因3歲幼子小蔣在溫州伊頓幼兒園受到輕微傷起訴幼兒園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幼兒園未盡到足夠的照看與管理義務,導致徐女士幼子損傷,最終判決該幼兒園一審敗訴,需賠償徐女士人民幣5000元。

此前,徐女士在網上發布的求助中關于“孩子在幼兒園多次受傷”“毆打孩子”等內容不實,該求助在網絡上閱讀量105萬,對幼兒園產生了不良影響,導致社會評價降低,被幼兒園告上法庭,給幼兒園的名譽權造成負面影響,被判構成名譽侵權。

近日,溫州徐女士因3歲幼子小蔣在溫州伊頓幼兒園受到輕微傷起訴幼兒園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幼兒園未盡到足夠的照看與管理義務,導致徐女士幼子損傷,最終判決該幼兒園一審敗訴,需賠償徐女士人民幣5000元。

此前,徐女士在網上發布的求助中關于“孩子在幼兒園多次受傷”“毆打孩子”等內容不實,該求助在網絡上閱讀量105萬,對幼兒園產生了不良影響,導致社會評價降低,被幼兒園告上法庭,給幼兒園的名譽權造成負面影響,被判構成名譽侵權。

曝光3歲兒子在幼兒園受傷

反被幼兒園以侵犯名譽權告上法庭

2020年9月,溫州的徐女士將3歲的兒子送入位于溫州市甌海區的新加坡伊頓國際幼兒園,每學期繳納學費37000元。徐女士稱,在入學后的一個月內,徐女士及其家人多次發現孩子身上有不同程度的創傷,在太陽穴、眉毛、臉部、手臂等位置均有不同程度的傷痕。徐女士通過微信詢問幼兒園老師,其答復為“摔的”“小朋友推來推去導致”“被抓的”等。

↑孩子受傷的照片

徐女士稱,一開始并不清楚幼兒園內的實際情況,只是經常聽孩子表達“不愿意去上學”“幼兒園很‘壞’”等情緒。在孩子身體接連出現不良狀況并入院后,2020年11月,徐女士與家人前往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分局報警,并在警方的介入下,查看了孩子在幼兒園上學期間的監控視頻。據徐女士的說法,監控視頻中存在幼兒園老師扇打等粗暴對待孩子的畫面。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幼兒園老師當時曾多次通過微信告知徐女士,小蔣在園內受傷。2020年12月29日,徐女士申請對小蔣的傷勢及心智情況進行鑒定。經鑒定,小蔣2020年10月10日的損傷達輕微傷程度。2020年11月至2022年4日期間,小蔣陸續前往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育英兒童醫院接受門診治療,醫療費用合計支出12261.32元。

2021年1月23日,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伊頓幼兒園及其相關教師的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由于這一糾紛無果,之后不久,徐女士在網絡上發布了相關情況并進行求助,反被幼兒園以侵犯名譽權的罪名告上了法庭。

據媒體報道,2021年11月18日,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一審中判決被告徐女士敗訴。一審的民事判決書中,甌海區人民法院認為,男童在伊頓幼兒園就讀期間的視頻監控,未能反映出伊頓幼兒園教師對其存在毆打、故意傷害等行為,且該事實已由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顯示未有犯罪事實予以認定,認為徐女士在網上發布的求助中關于“孩子在幼兒園多次受傷”“毆打孩子”等內容不實,該求助在網絡上閱讀量105萬,對原告也就是幼兒園產生了不良影響,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給原告的名譽權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構成名譽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幼兒園賠禮道歉,徐女士和另一被告被判賠11680元。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該案徐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她準備再申訴。

家長以“粗暴對待孩子”起訴

幼兒園被判賠償5000元

另一起小蔣(徐女士兒子)起訴包括溫州伊頓幼兒園與金某、張某兩位涉事老師的案子近日宣判。作為原告方法定代理人的徐女士向法院提出:包括被告金某、張某在內的多位老師具有粗暴對待孩子的行為;而被告幼兒園也未能盡到教育與管理職責,嚴重侵犯了幼子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徐女士提請的訴訟請求包括:溫州伊頓幼兒園及兩位涉事老師在《溫州都市報》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用12261.32元;賠償合理維權開支5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溫州伊頓幼兒園辯稱,兩位涉事老師不存在故意傷害的行為,并認為孩子出現的嘔吐等身體反應與幼兒園的教育管理并無直接關聯。一名老師辯稱,徐女士提供的視頻和日常教學中,老師以身教加言教盡所能給予正面的引導和教育,并不存在粗暴對待原告的行為。另一名老師提到,自從孩子入學,老師只要空閑下來就會發微信,拍照片給其家長,告知孩子在園情況,短短兩個月的時間與家長聊天記錄有300多頁;徐女士的孩子離開學校是因為萬圣節那天吃多了,消化不良。

關于孩子身上的小磕小碰,該老師認為學校注重孩子的探索,不過度保護孩子,不小心碰到痛也是一種感受,一種成長。如果的確在幼兒園受傷,會第一時間帶去醫務室處理傷口,及時告知家長。應理性地看待孩子的磕磕碰碰。

法院審理認為,小蔣及徐女士提供的關于“幼兒園粗暴對待導致患有后天的孤獨癥”的證據,無法證明所謂“粗暴對待”“后天孤獨癥”。本案系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將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與支持教育機構進行正常的教學活動相結合。

關于小蔣是否在在幼兒園受傷。法院認為,原告雖然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被告伊頓幼兒園就讀期間因何致傷,但結合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已經達到了證明優勢,形成高度蓋然性,可據此認定原告2020年10月10日在被告伊頓幼兒園所受損傷達輕微傷程度,10月20日、10月28日就讀期間被同一同學抓傷、咬傷,以及另外3日就讀期間受傷的事實。

關于被告伊頓幼兒園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對原告的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小蔣當時是僅3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伊頓幼兒園在組織幼兒進行學習、活動的過程中,在貫徹伊頓幼兒園“探索”“尊重孩子天性”等理念的同時,也要盡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導的義務,盡量避免危險的發生。幼兒園未盡到足夠的照看、管理義務,導致原告身體損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法院認定“被告伊頓幼兒園雖存在過失,但該損害結果并非其積極追求,事后協調、處理態度積極”“原告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案涉糾紛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傷情也未構成傷殘等級”,對于徐女士提起的包括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2023年6月30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甌海區伊頓幼兒園應賠償小蔣5000元,駁回小蔣的其他訴訟請求。

7月5日上午,徐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自己仍然堅持認為該幼兒園老師有粗暴對待自己孩子、致使其受傷的行為,給孩子的身體和精神造成了極大的損害。但她認同這一判決結果,不會再提起上訴。徐女士委托的代理律師周兆成認為,該判決賠償金額不高,但對于徐女士來說卻意義重大。在實踐中,發生在幼兒園內的意外傷害事故主要可以分為“他傷”和“自傷”兩種情形,但無論是哪種傷害,幼兒園都應該承擔責任。兒童在幼兒園期間,家長的監護責任已經轉移到了幼兒園,當兒童受到人身傷害時,幼兒園自然要承擔主要責任。

對此記者嘗試聯系了溫州伊頓幼兒園,幼兒園方并未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實習生 徐伊琳

責編 官莉 編輯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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