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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共租賃住房?
余杭區的公共租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房源、補貼租金,限定享受面積的政策性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以收儲為主、建設為輔,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2、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包括哪些?
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主要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區內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
3、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是什么?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人具有區內常住居民戶籍3年(含)以上;
②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低于規定標準,該標準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報區公共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在每期公共租賃住房受理通告中明確;
③申請家庭余杭區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含)以下,申請家庭住房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80平方米;
④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4、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流程是怎樣的?
申請。自當年受理通告發布之日起,申請家庭持民政局出具的有效期內的《余杭區城鎮家庭收入核定說明在日常工作時間向申請地所在的公租房工作機構提出申請,并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交至申請地所在的公租房工作機構。
初審。公租房工作機構受理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區級審核。區住房保障辦牽頭對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進行流轉審核,匯總審核結果。在余杭區住房保障辦網站、城鄉導報等媒體將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結束,區住房保障辦組織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公開搖號、選房。
5、申請家庭成員范圍如何認定?
申請家庭成員的認定以《余杭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實施辦法(試行)為文件依據,根據區民政局出具的《余杭區城鎮家庭收入核定說明中的家庭成員為準。
6、申請家庭的哪些房產要納入房產建筑面積核定范圍?
①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房產;
②家庭成員承租的各類公房及集資住房;
③家庭成員房屋已拆遷的,按拆遷補償安置的實際面積核計;
④家庭成員有農村批地建房或農居多(高)層公寓安置的,按農村批地建房份額及多高層公寓安置面積核計。
以上房產因買賣、贈與、離婚析產等原因已轉讓5年以上的,不納入房產核定范圍。房屋析產不明確的,以《房屋所有權證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權人或《租賃證中注明的承租人為準。5年期限的計算口徑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證發證日期為起點,以提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時間為終點。
7、申請家庭成員已作為批建人口參加過農村批地建房的,份額如何核定?
家庭成員在農村有批地建房份額的,按以下方式核定:
申請家庭成員在批地建房中享受的面積=該申請家庭成員在批準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積中所占份額面積×建房層數×0.8
8、申請家庭是否可以選擇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所在地?
申請家庭可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行政區域就近申請房源。
申請地按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臨平片:臨平街道、東湖街道、南苑街道、星橋街道、運河街道、喬司街道、塘棲鎮、崇賢街道、余杭經濟開發區、錢江經濟開發區;
余杭片:余杭街道、閑林街道、倉前街道、中泰街道、五常街道;
良渚片:仁和街道、良渚街道;
瓶窯片:瓶窯鎮、徑山鎮、黃湖鎮、鸕鳥鎮、百丈鎮。
9、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方式是怎樣的?
如房源不足,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重新申請。
10、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享受面積標準是多少?
①單人戶享受面積標準為36平方米;
②兩人戶享受面積標準為45平方米;
③三人及以上戶享受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
11、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補貼標準如何確定?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參照余杭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用房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標準,報經區政府批準后,按年度公布。
12、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承租期限有多久?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承租期限一般為1-3年。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對承租期限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進行復核。經復核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申請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對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但相關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家庭,按照規定調整享受面積標準。
13、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如何構成?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由兩部分組成,政府租金補貼部分和承租人支付部分。政府租金補貼部分經核定后直接發放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足部分租金由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承擔,涉及的物業公共服務費、電梯運行維護費等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14、申請家庭已租賃房屋的,能否不參加搖號選房,直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申請家庭已租賃的房屋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收儲條件,且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收儲,在申請家庭通過條件審核后,可直接就該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15、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后能否放棄承租?
列入選房范圍的家庭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承租的,自當期選房開始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6、租賃期限內,承租家庭因房產情況發生變化的,是否須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17、什么樣的情況下,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取消承租家庭租賃資格?
①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②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③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④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⑤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⑥不再符合《余杭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⑦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18、承租人存在上述違規行為的,如何處理
承租人存在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對有第②、③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并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19、申請家庭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的,能否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家庭正在享受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保障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在簽訂《余杭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時,須先注銷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發放截止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當月前。
20、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能否再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
21、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從哪里收儲?
政府主要從市場上和農居多(高)層公寓中選擇限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的住房進行收儲,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22、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收儲的原則是什么?
23、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收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收儲房源必須產權清晰,相關資料合法齊全,無權屬糾紛;房源單套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的本區范圍內的成套住宅房,能滿足住房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24、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收儲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②收儲租賃房屋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房屋所有權人可享受相當于一個月租金標準的房屋整修補貼,具體計算公式為:(實際租賃天數/365)*合同約定月租金。租賃期滿6年的,額外享受一個月租金標準的房屋整修補貼。
③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收儲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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