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多久提示付款(銀行收到匯票后多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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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銀行應在見票當日付款。

銀行承兌匯款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一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繼承和發展,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所體現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與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沒有區別,不同之處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數據電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紙質實物票據,以電子簽名取代實體簽章,以網絡傳輸取代人工傳遞,以計算機錄入代替手工書寫,實現了出票、流轉、兌付等票據業務過程的完全電子化。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通過采用電子簽名和可靠的安全認證機制,能夠保證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票據被克隆、變造、偽造以及丟失、損毀等各種風險;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保證、承兌、交付、背書、質押、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等一切票據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上進行,可大大提升票據流轉效率,降低人力及財務成本,有效提升金融和商務效率。

二、承兌匯票到期后銀行可以拒絕付款的情況

對于票據債務人來講,下列情況的持票人能夠拒絕付款:

(1)通過偷竊、欺詐、威脅手段獲取承兌匯票的持票人;

(2)對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4)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5)對取得背書不連續票據的持票人;

(6)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7)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抗辯事由。

對于票據債務人存在下列情況下不能夠拒絕銀行承兌匯票付款:

(1)與出票人之間有抗辯事由;

(2)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

我國《票據法》第31條第1款的后半部分規定:“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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