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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客與酒店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酒店有義務在合理限度內對顧客的人身、財產提供安全保障,酒店方應履行的義務具體有哪些呢?
1.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權
人權也包括了隱私權,酒店的客房一旦出租,客房的使用權即屬于客人,不允許未經許可的人員進入該房間。
2.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保障客人的財物安全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務,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告知客人注意安全的義務
《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十四條規定:“對可能危害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飯店應當采取防護、警示措施。警示牌應當中、外文對照。”這種地點如游泳池、健身房等。
5.提供符合等級標準的硬件與服務
6.提供真實情況的義務
提供商品明碼標價,不得虛假宣傳
7.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的義務
假如酒店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可以要求酒店賠償呢?
如果因酒店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義務,導致顧客人身或財產損害,酒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對此有如下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顧客與酒店是服務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酒店對于違約是否具有過錯,并不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使酒店沒有過錯,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此案件中,和頤*店既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也應承當侵權責任,構成責任競合,合同違約主要是賠償財產損失,而對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只適用于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也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間接損失也包含在內,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方式要求賠償。
對于和頤*店女生遇襲案,和頤*店的處理方式必然是不合理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女生遭遇襲擊,人身和精神都遭到損害,對于酒店,應完善管理制度,積極配合受害者進行事件處理,維護顧客的合法權益,對日后的管理工作引起警醒。
現在很多人都在討論“女生應該如何自救”、“如何向路人證明你跟劫匪不是情侶”還有很多人發來自救攻略,然而小編想說,在位于北京,通過正規渠道預定、擁有連鎖資格認證,并且設有攝像頭的酒店發生這樣的事情,其他偏僻或封閉的地方,遭到這種事情該怎么應對,所以單純的學會自救不夠,還是要提高酒店等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意識,或加強對酒店違反保障義務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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