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沖突,淺析企業名稱與商標沖突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首次明確了商標先用權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糾正商標注冊制的缺陷,規范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在司法審判實務中,存在著各種適用法律不同的情形,隨著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的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環境的整體好轉,真正的權利人通過展開維權行動,賠償金額的逐步走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將會引起更多人的重視。
新修改的《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已經施行,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商標既是企業注冊商標,也是企業字號,譬如杭州**電器有限公司的商標,無錫**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等;也有很多是企業名稱在先,商標申請在后,譬如***公司的商標等;也有一些企業名稱與商標并無字面上的聯系,譬如**和**創投資有限公司使用商標與企業無字面上的聯系等各種情形。商標與企業名稱相關聯的法條在第五十八條體現:“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企業名稱與在先商標之間權利的沖突的情形較為復雜,《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已經明確了指導性的解決方案。雖然該法條不是新增內容,但是,對于該條款的條文理解,法律適用等方面均有待進一步探討與研究。
一、商標與企業名稱沖突的產生
商標和企業名稱均系商業標識,前者用于區別不同來源的商品或服務,后者用于區別作為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司、組織和個人。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一般是指這兩種合法的權利所指向的客體(商標和企業名稱)的表現形式相同或相似,但兩者的主體不一致的情況。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包括多種形式:一是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商號)使用,形成在先商標權與在后企業名稱權的沖突;二是將他人的企業名稱尤其是字號部分注冊為商標加以使用,形成在先登記的企業名稱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的沖突;第三種情況,既把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注冊,又把他人注冊在先的企業名稱(商號)注冊為商標,形成交叉沖突。
之所以發生沖突,往往是因為現行企業名稱登記制度和商標注冊制度決定的。我國現行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法規,所禁止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同行業企業名稱混同,而對于不同行政區域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其“字號”能否相同的問題,沒有予以明文禁止。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制度和商標注冊制度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不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是眾多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商標注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商標局。由于商標注冊和字號登記的行政管轄部門不同,商標注冊機構與字號登記機構對彼此注冊登記的商標、字號不作交叉檢索。因此便出現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或與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
二、如何處理“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與注冊商標的沖突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是否指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關于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一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構成商標侵權。即,“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關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而《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制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應理解為字號在企業名稱中的非突出使用,與上述司法解釋規制的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情形。該規定明確了這類行為的性質是不正當競爭,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是否指非突出使用企業名稱的字號?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意見的基礎上針對“振泰”案形成的答復意見([2004)民三他字第10號)認為: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二條第一、二款規定,重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至此,有關企業名稱突出使用和非突出使用適用不同法律處理 的思路、認識和做法已經基本成熟。
三、在先商標是否包括 “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我國《商標法》根據是否注冊將商標劃分為注冊商標和非注冊商標,注冊商標使用人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權,有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相同的商標。這時,在先使用人的權益受到侵害。2013年,立法上允許商標先用人對其他已經取得注冊商標的權利主體享有抗辯權:其仍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中的“注冊商標”是否包括馳名的注冊商標?《商標法》第58條是否涵蓋企業名稱與馳名的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無論從現有法律規定,還是法理分析,“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中的“注冊商標”都包括馳名的注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第十條等也已明確涉及企業名稱與馳名商標的沖突。
四、企業名稱與馳名的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 商標法》?還是二者同時適用?
對于法律適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譬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3號) 第二條 原告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用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為由提起侵犯注冊商標或不正當競爭訴訟。(法釋【2008】3號)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爭議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確定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的案由,并適用相應的法律。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選擇適用《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
五、企業名稱與商標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企業經過長期的發展,企業名稱已經有了一定的影響,甚至是“老字號”,但是由于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薄弱,企業名稱被一些商家惡意搶注商標,也有商標申請在先,企業為了傍名牌,搭便車,使用在先商標作為企業名稱,關于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利出現沖突時,主要有四種解決途徑:
1.企業名稱在先與后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需要對商業標識使用順序即在先權利追索,根據(法釋【2008】3號)第一條 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企業名稱與在先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為企業名稱的商標性使用,屬于商標法調整的范圍。要構成此類商標侵權,其要件為:被侵權的在先商標為已注冊商標,企業字號采用與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3.企業名稱與在先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雖未突出使用,但足以產生混淆,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圍。要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其要件為:在先他人已注冊商標或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企業字號與該商標相同,其使用足以產生混淆。
4.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意見》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指明了超出以上方式的處理意見,如果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而當事人不具有惡意,不能簡單認定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需視案件具體情況,把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考慮在內,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
(法釋【2008】3號)第四條 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也確定了由權利人可以選擇相應的救濟途徑。
六、關于賠償金額的確定
1.如何確定侵害商標權的賠償金額?
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賠償數額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難題,盡管法律規定可以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的順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但是,司法實踐中又是怎樣一種景象呢?2008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完成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以1097件侵犯商標權案件為研究對象,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損失”、“獲利”、“法定賠償”這三種計算標準的采用情況分別為15件、11件和1071件,各占1.37%、1%和97.63%[3],也就是說,“法定賠償”是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式。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侵害商標權行為的賠償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聲譽,商標權人的商品單價及利潤,被訴侵權商品的單價及利潤,被告的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規模、侵權情節、主觀惡意等因素。
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由2001年《商標法》中的50萬元,到2013年《商標法》的300萬元,到2019年《商標法》的500萬元,呈現出了“芝麻開花節節高”的走勢,一方面說明了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方面也說明了違法成本越來也高,也使得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考量的實施這種侵權行為有無必要,是否可以發展自己的商標?
是否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惡意實施侵害商標權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且情節嚴重的,適用懲罰性賠償。“惡意”一般為直接故意,“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被訴行為造成了嚴重損害后果。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依據當事人的主張,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因此在侵害商標權賠償中是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的。
2.如何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金額?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違反原則性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定賠償數額時,經營者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均可適用法定賠償。對于“仿冒”行為的基本賠償標準,侵權人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行為,賠償數額一般不低于10萬元,同一案件中,侵權人實施多項“仿冒”行為,造成不同損害后果的,賠償數額應當分別計算。
七、新型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冒頭
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寶馬股份公司訴周某、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被控侵權人)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案是一起新穎和典型的“建立體系、全面模仿、立體侵權”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披著合法名義的外套,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有如下特征:
1.被控侵權人通過受讓商標、注冊商標、注冊企業等方式,建立特許經營加盟體系,顯示其標識使用的“合法性”,試圖掩蓋侵權行為的本質和目的。
2.被控侵權人通過全面模仿權利人標識的方法,在具體經營過程中不僅涉及對權利人多個注冊商標實施侵權行為,還涉及注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控侵權人通過分工合作,受讓商標、注冊商標、注冊企業,全面模仿權利標識,通過特許經營體系實現全方位的侵權行為,侵權影響范圍大,損害嚴重。
因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令被控侵權人立即停止對**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賠償**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往往會涉及到商標與企業名稱的競合,在幫助權利人維權過程中,作為知識產權律師,需要更加專業和專注,更好的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案由選擇時,不僅要考慮到是僅僅涉及商標侵權訴訟,還應考慮到是否涉及不正當競爭,或者兩者都可以選擇?在確定賠償金額時,不僅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更要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在訴訟策略選擇時,注意侵權行為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是否可以支持專利權人的訴訟主張;在選擇管轄法院時,要考量所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以免錯選管轄法院導致訴訟成本增加。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來越大,各種傍名牌,搭便車的侵權人在權利人通過司法手段展開維權行動后,被判決賠償、或變更企業名稱、或商標被無效等,對權利人而言,可以選擇更多的救濟途徑,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社會而言,知識產權的保護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