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事件誰負責(天津爆炸事件的法律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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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我們對爆炸事件進行了法律剖析。本文從法律責任角度對事件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類型和責任的追究與承擔等進行了初步分析,并求教于方家。

一、可能涉及的責任類型

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黨紀處分。

1、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即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檢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可依照《刑法》第397條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2、行政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承擔相應行政責任。

3、民事責任: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69條、第72條的規定,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致人損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如因為產品本身有缺陷,則追查產生缺陷的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第42條、44條的規定,有過錯導致產品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輸者、倉儲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對土壤、空氣、海水構成污染,導致相對人利益受損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

4、黨紀處分:對于違反黨紀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可能單獨或者合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進行黨紀處分。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10條、第133條規定,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并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二、可能涉及的責任范圍

1、刑事責任的量刑范圍分為兩檔。根據《刑法》第134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該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是七年。這個量刑明顯畸輕,與本次事件造成的特別重大社會危害極不相稱,不足以震懾犯罪,也不足以遏制我國目前安全意識淡薄,惡性事故頻發的現狀。

根據《刑法》第397條,如有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徇私舞弊瀆職犯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和范圍多樣。根據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最新《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的規定,此類行政責任包括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罰款、吊銷執照、暫停或撤銷資格等。對于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最高可以處以該生產經營單位上一年收入80%的罰款。對有安全生產監管的國家工作人員,還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第87條、《公務員法》第53條、第56條的規定降職、撤職、開除等。

3、民事責任包括財產和人身方面的責任。財產責任則涵蓋恢復原狀、賠付相同種類物、折價賠償等幾種。折價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有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只有市場價的,按現有市場價;對于某些沒有市場價格的特殊物品,一般應送請有關部門專門作價,作為賠償的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方面,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具體計算方法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較為詳細的專門規定,讀者非常容易查閱,劍客不再贅述。

4、黨紀處分根據后果和主體不同而有差異。《紀律處分條例》第133條規定,安全生產工作違法違紀,如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和途徑

1、責任追究程序:重大責任事故的處理程序一般可分為搶險救援、善后安撫、事故調查、責任認定、人員處理等前后銜接的五個階段。天津爆炸事件還處在搶險救援階段,待調查完成、責任認定作出后,才能進行責任追究。

2、責任追究主體:行政主管部門介入一般相對較早,發現犯罪線索后才會向司法部門移交。鑒于本案特別重大,極有可能會成立多機構參與的聯合調查組。普通的重大責任事故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與瀆職有關的責任事故由檢察機關偵查。民事賠償則直接一般當地政府主導拿出賠償方案,無法調處的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受理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故民事訴訟一般在天津起訴,除非是煙霧、灰塵、液體等流動、飄落到河北或附近海域,到了天津行政區劃范圍以外,則相關受害人才可以在侵權結果地起訴。

4、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6條的規定,民事財產權受損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二年,而身體受到傷害的是一年,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事計算。因為部分受害人還在醫院接受治療,有的時間還可能比較長,根據《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當事人還在接受治療無法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直到他出院后時效繼續計算。

四、其他幾個具體問題

1、上班時間受損,無論是在天津工作,還是到天津出差辦事,只要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不管自己所在單位是否購買工傷保險,均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和第五章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兩者性質、目的、功能不同,兩者兼得,并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傷待遇后還可以向侵權人要求民事賠償。

2、搶險救援受損,企業人員參與搶險受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視同工傷。機關公務員和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受傷,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軍人受傷或者殉職的,按照《軍人優待撫恤條例》辦理。

3、雇工受損,雇工在在從事雇傭期間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雇工可以請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賠償,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償。

4、購買了商業保險,有的單位和個人購買了財產保險,有的個人購買了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而《保險法》第46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26條的規定,人壽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訴訟時效是五年。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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