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推拿后身亡(其醫院是否涉嫌醫療事故責任)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女嬰推拿后身亡,其醫院是否涉嫌醫療事故責任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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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新聞報道,西*楊女士的4個月大的女兒有些咳嗽,便帶著孩子去附近社區所看醫生。醫生表示孩子沒什么大礙,孩子還太小,不建議吃藥,建議做推拿理療。女嬰推拿20分鐘后便回家,剛樓下,楊女士發現女兒鼻子冒粉色泡泡,怎么叫也叫不醒。立馬送去醫院。經過搶救女嬰還是永遠離開了!那么,女嬰的死跟推拿是否存在直接與其醫院是否涉嫌醫療事故責任,目前還有明確的調查結果,還不能完全確定醫院是否涉嫌醫療事故責任。目前最好是等待尸檢結果,明確孩子的死因,才能劃分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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