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程序規定是什么(2022法醫鑒定程序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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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法醫鑒定程序規定是什么,2022法醫鑒定程序內容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法醫鑒定程序內容是:首先司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后,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的鑒定人員必須有兩名,且應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

2、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鑒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鑒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二、法醫鑒定的程序具體是哪些

1、法醫鑒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鑒定的,須委托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鑒定,不得越權鑒定。

2、委托鑒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托的法醫學鑒定。

3、委托法醫鑒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鑒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鑒定資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有確定鑒定時機的義務。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法醫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被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被鑒定人所處的地點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理由不足、不全面、發現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問題,可以由辦案單位委托原作出鑒定的法醫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異議,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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