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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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實施細則,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主要包含哪些內容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加強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管理

(一)取樣人員條件

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應具備建設工程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備建設工程檢測和試驗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受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委托,承擔施工現場取樣和送檢工作。

(二)見證人員條件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應具備建設工程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具備建設工程檢測和試驗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委托,承擔施工現場取樣和送檢的見證工作。

(三)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的配備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足夠符合要求的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

二、嚴格見證取樣送檢和檢測過程管理

(一)實行見證取樣的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納入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應實行見證取樣與送檢管理。具體范圍如下:

(1)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3)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于墻體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于拌制混凝土或砌筑砂漿的水泥;

(6)用于承重結構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國家規定必須實現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二)明確人員和授權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書面任命取樣人員,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填寫“見證人員授權書”(見附件),明確該工程見證人員。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明確后,應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單位和該工程的質量監督機構。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原則上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的,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應及時履行任命授權并告知有關單位,方可承擔取樣和見證工作。

(三)見證取樣人員工作要求

1、取樣人員應按技術標準進行取樣。取樣時,見證人員必須現場見證。取樣后,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要及時進行標識和封志,對試樣進行唯一性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唯一性識別標識。建立試樣臺帳,按照取樣時間順序連續編號,不得空號重號。標識和封志應至少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等信息,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

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在試樣臺帳中注明標注,并注明處置情況。

2、見證人員、取樣人員要確保樣品從取樣到送樣全過程可控,見證人員與取樣人員應一起將樣品送至檢測機構或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

3、現場見證取樣試樣的抽取、制作以及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的現場檢測,應當在見證人員的見證下實施。見證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進行確認,并建立見證臺賬。見證臺賬和取樣臺賬應相互對應,當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見證人員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下發監理通知單,并在見證臺賬中注明處置情況。

三、加強對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的監督管理

1、見證和取樣人員對見證取樣和送檢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承擔相應責任。施工單位要留存檢測不合格建材的退換貨記錄、返工整改等資料,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監理單位應在監理資料中反映不合格建材的處置情況。

2、單位工程見證取樣檢測原則上宜只委托一家檢測機構承擔。基礎驗收、主體結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監理單位應核查檢測單位出具的單位工程檢測報告確認證明,重點核查與本工程見證取樣記錄臺賬、施工單位的送檢臺賬是否吻合。

3、對按見證取樣送檢方式收樣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機構應在檢測報告中注明見證單位及姓名,并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對按非見證試件收樣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加蓋見證取樣檢測專用章。

未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測的,其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4、見證取樣和送檢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玩忽職守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監督管理,積極運用檢測信息化管理平臺,推行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在線查詢。對檢測發現的不合格問題要認真督促整改處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應記錄其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嚴肅查處,進一步保障見證取樣檢測工作的真實有效。

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及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主管機關。縣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的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專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工程建設應實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保證工程質量。

第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對保證、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八條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村鎮的下列建設工程,不屬于本規定的質量監督范圍:

(一)二層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單層廠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范規定的小型以下的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條設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提出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設立的具體條件和工程監督范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并按規定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設計文件、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后15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監督計劃,并通知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以及工程所用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委托,有權對本地區正在施工的建設工程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等進行抽樣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責,出具的檢測數據和鑒定報告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實行建設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制度。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工程設計和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工程價款結算清楚。

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定合格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或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準使用、出售,不予辦理產權證。

第三章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質量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建筑業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含房地產開發企業,下同)應當根據工程

特點和技術要求,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并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不得擅自加層、擴大建筑面積和降低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所需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由建筑企業負責購買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供應單位;建設單位自己負責購買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對購買建筑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的開發建設中,加強質量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工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配套設施齊全、完好。房屋售出后,應按有關規定向用戶實行保修,并向用戶提供使用、保養和維護說明。

第二十一條委托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質量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對其勘察、設計技術成果負責。

第二十四條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準;

(二)提供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狀況資料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三)設計的深度符合相應設計階段的要求;

(四)對設計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應注明其產品的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

第二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參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含主要隱蔽工程)和竣工驗收,處理施工中出現的與勘察設計有關的問題,參加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并提出技術處理方案。

第二十六條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建設工程、超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設計單位應在工程的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不得轉讓圖簽、圖章,不得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供應單位。

第五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施工業務,對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責任制,對施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職工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術業務培訓。項目經理、施工員、質量檢查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采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承擔質量責任;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規定進行試驗檢測。不準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和工程設計要求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按照工程設計圖施工。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總包單位對該工程全部施工質量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程竣工后,其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定的要求,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竣工圖和隱蔽工程施工記錄等資料,并按規定簽訂工程保修合同。

第三十五條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生產過程的計量、檢測、測試等基礎工作,并對產品質量負責。

第六章建設工程維修和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已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由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分別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及時、無償進行維修。

因建設工程質量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因用戶使用不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用戶有權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認定并通知質量保修責任方。質量保修責任方應當自接到責任認定通知之日起7日內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或用戶確定維修方案,維修費用由質量保修責任方按規定承擔。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建筑業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千至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監理單位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萬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范、規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質量監督機構只收費不監督或核定質量等級弄虛作假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繳質量監督費返還建設單位,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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