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證遺失聲明范文(新聞記者證遺失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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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記者證遺失聲明范文,新聞記者證遺失怎么辦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新聞記者證遺失后,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機構報告,新聞機構須立即辦理注銷手續,在指定媒體刊登遺失公告,要補辦的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新聞記者證因污損、殘破等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由新聞機構持原證到發證機關更換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聞記者證遺失后,持證人須立即向新聞機構報告,新聞機構須立即辦理注銷手續,并在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

需要重新補辦新聞記者證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新聞記者證編號同時作廢。

新聞侵權的構成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單位或新聞工作者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實或者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新聞侵權可分為刑事犯罪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前者主要指誹謗罪,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主要是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

新聞侵權并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中的特別侵權,但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點,特別是在構成要件方面。了解新聞侵權的構成要件,對于判斷新聞侵權以及明確其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新聞侵權當然符合侵權的四個基本構成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2)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的過錯;(4)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由于新聞侵權自身的特殊性,新聞侵權還應具有下列特別的構成要件:

(一)包含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已經發表

新聞作品的發表,是構成新聞侵權的第一要件。有侵權內容的新聞作品只有經過正式發表,才可以認定新聞侵權責任的存在,才能進一步確認新聞侵權行為,而對于沒有發表的新聞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也不能構成新聞侵權。

(二)新聞作品有違法性

這里的違法性是指新聞作品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害人造成損失,包括社會評價的降低、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失等。值得注意的是,新聞媒體還肩負著揭露社會不公、抨擊不法現象等社會監督責任,可能會引起被批評者的損失,但是,因其輿論監督的正當性,并不屬于新聞侵權的范疇。

(三)新聞作品有可指認的對象,即受害人是可以被指認的

也就是說,由于侵權新聞作品的發表,導致受害人在現實生活中的被指認,從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但如果新聞作品并沒有具體的指認對象,則是不可能構成新聞侵權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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